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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地點”是納稅人容易混淆的知識點,根據(jù)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納稅地點判定。今天,申稅小微就帶大家梳理一下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增值稅納稅地點
1.固定業(yè)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jīng)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jù)稅收屬地管轄原則,固定業(yè)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這是一般性規(guī)定。這里的機構所在地是指納稅人的注冊登記地。如果固定業(yè)戶設有分支機構,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nèi)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2.固定業(yè)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jīng)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fā)的外出經(jīng)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3.非固定業(yè)戶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4.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chǎn),轉(zhuǎn)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不動產(chǎn)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6.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政策依據(jù)
消費稅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chǎn)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chǎn)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政策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1號令)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
來源:上海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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