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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稅務
近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連續(xù)下發(fā),增值稅配套的減稅降費大禮包引起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政策變化之后,增值稅申報表也有較大修改。本文以案例模式手把手帶你掌握增值稅申報表的變化之處和填寫要點。
變化一:不動產一次性抵扣
政策要點:
案例:
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7月份購進了辦公大樓一座,用于公司辦公,計入固定資產,并于次月開始計提折舊。該納稅人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認證相符。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為1000萬,增值稅稅額為100萬。該納稅人2018年8月按政策抵扣該不動產對應進項稅額600000(=1000000×60%)元,剩余進項稅額400000(=1000000×40%)元作為待抵扣進項稅額。
2019年4月該納稅人將該筆待抵扣進項稅額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申報抵扣,不考慮其他因素,請試填寫當期增值稅申報表。
解析:
1.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該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余額為400000元。見下圖:
2.依據(jù)政策,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余額,一次性抵扣時,可結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
報表說明:
本案例報表填寫示例如下: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
變化二:旅客運輸服務抵扣
政策要點: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暫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進項稅額:
①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案例:
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所屬期發(fā)生以下業(yè)務:
①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份,票面金額10萬元,稅額0.9萬元;
②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1份,票面注明稅額900元;
③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1份,票價800元,燃油附加費50元;
④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1份,票面金額240元;
⑤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1份,票面金額103元;
假設上述抵扣憑證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定形式,不考慮其他因素,請試填寫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
解析:
依據(jù)政策,
業(yè)務①對應抵扣憑證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進項稅額0.9萬元;
業(yè)務②-⑤對應其他抵扣憑證,進項稅額:
900+(800+50)÷(1+9%)
×9%+240÷(1+9%)
×9%+103÷(1+3%)×3%=993(元)
合計:9000+993=9993(元)
報表說明:
依據(jù)填表說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填寫方法:
①本期允許抵扣的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對應進項稅額,填入第1欄;
②本期允許抵扣的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其他扣稅憑證對應進項稅額,填入第4欄;
③第10欄,作為統(tǒng)計欄,反映按規(guī)定本期購進旅客運輸服務,所取得的扣稅憑證上注明或按規(guī)定計算的金額和稅額。本欄次包括第1欄中按規(guī)定本期允許抵扣的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第4欄中按規(guī)定本期允許抵扣的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其他扣稅憑證。
綜上,本案例報表填寫示例如下: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
變化三:加計抵減
政策要點: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案例:
某生活服務業(y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1月設立,當月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增值稅數(shù)據(jù)如下:
①一般計稅方法銷項稅額10萬元,進項稅額5萬元,上期留抵稅額4.6萬元;
②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100萬元,假設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期符合加計抵減政策,不考慮其他因素,請試填寫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解析:
①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50000×10%=5000(元);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0+5000-0=5000(元)
②納稅人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100000-50000-46000=4000(元)
③比較,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納稅人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0,加計抵減后,當期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為0,未抵減完畢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1000(=5000-4000)元,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④納稅人當期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1000000×3%=30000(元)
當期應納稅額合計:
0+30000=30000(元)
報表說明:
①《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第6至8行僅限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填寫,反映其加計抵減情況。
第1列“期初余額”:填寫上期期末結余的加計抵減額。
第2列“本期發(fā)生額”:填寫按照規(guī)定本期計提的加計抵減額。
第3列“本期調減額”:填寫按照規(guī)定本期應調減的加計抵減額。
第4列“本期可抵減額”: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寫。
第5列“本期實際抵減額”:反映按照規(guī)定本期實際加計抵減額
②《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一般納稅人適用)
第19欄“應納稅額”:反映納稅人本期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并應繳納的增值稅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按以下公式填寫: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實際抵減額”。
本欄“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shù)”-“實際抵減額”。
綜上,本案例報表填列示例如下: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一般納稅人適用)(部分)
變化四:稅率下調
政策要點: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fā)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案例:
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發(fā)生如下業(yè)務:
①銷售貨物一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份,票面金額100000元,稅額13000元;
②對4月1日之前未開票的某項銷售業(yè)務,補開增值稅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份,票面金額100000元,稅額16000元。
不考慮其他因素,請試填寫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
報表說明:
依據(jù)填表說明,納稅人申報適用16%、10%等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后的對應關系,分別填寫相關欄次。因此,納稅人補開16%稅率的專票,仍填列第1欄次。
第1欄第1列銷售額:100000+100000=200000(元)
第1欄第2列稅額:13000+16000=29000(元)
綜上,本案例報表填寫示例如下: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
(本期銷售情況明細)
本文政策依據(jù)
1.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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