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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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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有償取得停車位使用權后,無償讓渡給職工集體使用,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對于企業(yè)無償給員工提供停車位使用權的問題,主要是看停車位的使用者是否有確定性,如無確定性,屬于集體共同使用,可不計征個人所得稅,如有確定性,則應作為個人福利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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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給出差人員發(fā)放的交通費、餐費補貼,是否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答: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交通費、餐費發(fā)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于單位以差旅費名義發(fā)放的工資性質的津補貼,應納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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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xù)聘所發(fā)放的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內容,是建立在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說,只有符合勞動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情形的,才可以適用本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因此,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xù)聘所發(fā)放的補償金不屬于《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guī)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補償金,應在發(fā)放當月合并工資薪金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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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再任職,但因《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無法與任職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其再任職取得的受雇收入,是否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退休人員再任職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是表明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長期或連續(xù)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的一種書面協議,并非按《勞動合同法》的要求簽訂。因此,只要是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guī)定的條件,個人與用人單位實質上構成任職受雇關系,即可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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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yè)申報經營所得后,將剩余的利潤打到投資者的賬戶,還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五條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yè)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yè)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yè)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yè)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按照上述政策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后,將利潤分配給投資者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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