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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稅務
案情概述
A企業(yè)成立于2003年3月,為一家出口制造業(yè)企業(yè),主要從事模具的設計與生產、出口,公司員工數(shù)量約500-600人。公司財務小陳每月都按時通過網(wǎng)上申報順利進行企業(yè)各項稅收申報工作。
2019年4月的某一天,小陳突然接到來自當?shù)囟悇站值碾娫?,稅務工作人員告訴她,公司在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申報上存在一些問題,希望小陳攜帶相關資料前去了解一下具體情況。
小陳拿起手邊的稅法書,翻閱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yè)稅稅額為計稅依據(jù),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yè)稅同時繳納。(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規(guī)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中的“產品稅”修改為“消費稅”。)”那自己的問題究竟出在哪兒呢?帶著這樣的疑惑,小陳前往了稅務局。
經稅務人員一番耐心細致的講解,小陳才恍然大悟,由于對稅法的理解不夠細致,未將增值稅免抵稅額計入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jù),導致少繳稅款。經納稅輔導,A企業(yè)根據(jù)2018年的免抵稅額補繳附加稅費,補繳了稅款及滯納金。
生產企業(yè)出口免抵的增值稅額應計入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費附加應稅依據(jù)中。當期免抵稅額應進行確認并按規(guī)定據(jù)以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費附加。
政策指引
1.《城市維護建設稅管理規(guī)程(試行)》第二章第六條規(guī)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源信息包括:
(一)納稅人稅務登記信息(含跨區(qū)域涉稅事項報驗信息等);
(二)納稅人應當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包括納稅人到國稅機關代開發(fā)票時應當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
(三)納稅人實際入庫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包括納稅人到國稅機關代開發(fā)票時實際入庫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
(四)納稅人欠繳、補繳和延期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
(五)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代征人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
(六)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
(七)實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辦法退還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
(八)其他信息。”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規(guī)定:
“一、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guī)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來源:坪山區(qū)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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