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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稅務
國家稅務總局:
機票中的民航發(fā)展基金能納入進項抵扣范圍嗎?
問: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機票款進項稅計稅基礎為(票價+燃油費附加),民航發(fā)展基金能納入進項抵扣范圍嗎?
答: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中,票價、燃油附加費和民航發(fā)展基金是分別列示的。其中,民航發(fā)展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不計入航空運輸企業(yè)的銷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稅。增值稅遵循“征扣一致”的基本原則,上環(huán)節(jié)征多少,下環(huán)節(jié)扣多少,上環(huán)節(jié)不征稅,下環(huán)節(jié)不扣稅。因此,民航發(fā)展基金不應納入進項抵扣的范圍。
旅客運輸服務抵扣
最新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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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fā)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二)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三)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實際發(fā)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的或依據(jù)其計算的增值稅稅額。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
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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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抵扣范圍
《公告》明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fā)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主要考慮:一是遵循增值稅基本規(guī)定。納稅人實際接受或負擔的、與其生產經營相關的購進項目,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員工以其單位經營活動為目的發(fā)生的旅客運輸服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相關。二是遵循經濟業(yè)務實際??紤]到實際業(yè)務中,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時,派遣人員直接受用工單位指派進行業(yè)務活動,與單位員工工作性質一致。
(二)關于旅客運輸服務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開具要求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通過增值稅電子發(fā)票系統(tǒng)開具,可以選擇開具給個人或單位。《公告》明確了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作為抵扣憑證的相關要求。即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
(三)關于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的銜接
按照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遵循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的基本原則,《公告》明確,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實際發(fā)生,并取得現(xiàn)行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的增值稅稅額。其中,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開具時間應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
舉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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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新政策,列舉了三種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的抵扣情況。
【示例1】請問納稅人為非雇員(如客戶、邀請講課專家等存在業(yè)務合作關系的人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39號公告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里指的是與本單位建立了合法用工關系的雇員,所發(fā)生的國內旅客運輸費用允許抵扣其進項稅額。納稅人如果為非雇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不能納入抵扣范圍。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用于生產經營所需,如屬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示例2】取得國內旅客運輸?shù)脑鲋刀愲娮悠胀òl(fā)票,發(fā)票抬頭是個人的,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示例3】我公司位于北京,某員工3月28日乘高鐵出差至山東,4月2日返程,取得了注明該員工身份信息、乘車日期分別為3月28日和4月2日的兩張高鐵車票。請問我公司可以將上述旅客運輸費用納入抵扣嗎?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規(guī)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你公司取得的4月2日高鐵車票,可計算抵扣進項稅額,3月28日的高鐵車票則不能計算抵扣。
計算與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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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政策頒布前,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就已明確了包括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火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皆可抵扣進項稅。
如果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應該填寫到第1、2欄次。其他發(fā)票都應該填寫到8b其他欄次,同時還要統(tǒng)計總額后同時填寫第10欄。
具體如下: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開票日期是2019年4月1日及以后)
滴滴打車票
這張滴滴的出租車電子發(fā)票,我們可以直接按照票面稅額53.59進行抵扣。
申報就這樣填寫:
2.飛機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提醒:
(1)開票日期是2019年4月1日及以后
(2)登機牌不行
(3)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一定要去查詢真?zhèn)危瑢崉罩泻芏鄼C票代理機構用的假的“電子客票行程單”,比如價格800元的機票,為了多收錢,給您的“電子客票行程單”價格是1800元,所以一定要查詢。
查詢網址:http://www.caac.gov.cn/INDEX/HLFW/DZKPYZ/(中國民用航空局網站首頁中部“電子客票驗真”)
(4)客票上的字母含義:
CNY即人民幣
CN代表"民航發(fā)展基金"
YQ代表"燃油附加費"。
(5)不需要勾選認證,也就是沒有360日限制
(6)單獨復印一張和增值稅抵扣憑證一起裝訂,原件作為報銷憑證裝訂在相關憑證后面。
申報表就這樣填寫: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
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1)開票日期是2019年4月1日及以后
(2)不含退票費
(3)不需要勾選認證,也就是沒有360日限制
(4)單獨復印一張和增值稅抵扣憑證一起裝訂,原件作為報銷憑證裝訂在相關憑證后面。
申報表就這樣填寫: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
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1)開票日期是2019年4月1日及以后
(2)從政策字面意思:客票上必須要“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否則不能抵扣,具體大家關注后面政策補丁或總局口徑。
(3)不需要勾選認證,也就是沒有360日限制
(4)單獨復印一張和增值稅抵扣憑證一起裝訂,原件作為報銷憑證裝訂在相關憑證后面
申報表就這樣填寫:
3個細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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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里提醒大家,在做旅客運輸進項抵扣時,這3個細節(jié)一定要注意!
1.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注意:納稅人購進國際旅客運輸服務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2.根據(jù)規(guī)定,除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電子普通發(fā)票以外,目前暫允許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為進項稅抵扣憑證。
注意:有些票據(jù)不會打印旅客身份信息,比如出租車發(fā)票、客運定額發(fā)票等,按照政策規(guī)定,這些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暫不得抵扣增值稅。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16個熱點問題
稅務局最新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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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工作中,以下問題納稅人經常咨詢,推薦大家收藏學習一下!
1.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上既有“填開日期”,也有“航班日期”,對于下列情況該如何判斷能否抵扣進項:(1)填開日期在3月31日前,而航班日期在4月1日之后的;(2)填開日期在4月1日后,而航班日期在3月31日之前的。請明確是以行程單上的“填開日期”作為“購進日期”,還是以“航班日期”作為“購進日期”來判斷是否能夠抵扣進項?
答:納稅人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以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上注明的運輸服務發(fā)生日期,確定其對應的旅客運輸服務能否抵扣進項稅。運輸服務發(fā)生日期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的,可以按規(guī)定抵扣進項稅;運輸服務發(fā)生日期為2019年3月31日及以前的,不得抵扣進項稅。
2.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為進項稅抵扣憑證?
答:是的。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guī)定,目前暫允許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為進項稅抵扣憑證。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有哪些種類?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4.2019年4月1日后,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非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進項稅額是否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憑證,除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外,只限于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5.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務代理等票務代理機構享受差額征稅政策并依6%稅率開具的代理旅客運輸費用電子普通發(fā)票,是否可以作為抵扣憑證?
答:納稅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務代理等票務代理機構依6%稅率開具的代理旅客運輸費用電子普通發(fā)票,是購進“現(xiàn)代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屬于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不能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關于其他票據(jù)計算抵扣的特殊規(guī)定。按照現(xiàn)行進項稅抵扣的有關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上述電子普通發(fā)票,不能作為抵扣憑證。
6.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以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抵扣期限是多久?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F(xiàn)行政策未對除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以外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憑證設定抵扣期限。
7.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如何抵扣?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以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暫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8.納稅人為非雇員(如客戶、邀請講課專家等存在業(yè)務合作關系的人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里指的是與本單位建立了合法用工關系的雇員,所發(fā)生的國內旅客運輸費用允許抵扣其進項稅額。納稅人如果為非雇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不能納入抵扣范圍。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用于生產經營所需,如屬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9.某單位取得的長途客運手撕客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外,需憑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進項稅額,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證(手寫無效),暫不允許作為扣稅憑證。因此納稅人不能憑長途客運手撕票抵扣進項稅額。
10.E公司因員工出差計劃取消,支付給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費,并取得了6%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E公司可以抵扣該筆進項稅額嗎?
答:按照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費,屬于現(xiàn)代服務業(yè)的征稅范圍,應按照6%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E公司因公務支付的退票費,屬于可抵扣的進項稅范圍,其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1.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按規(guī)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怎么申報?
答: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按規(guī)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一)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對應欄次中。
12.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鐵路等票據(jù),按規(guī)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怎么申報?
答: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鐵路等票據(jù),按規(guī)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中;同時,還需將上述內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
13.某納稅人2019年4月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1張,注明的票價2700元,民航發(fā)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費120元。該納稅人應當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答:按照政策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需根據(jù)取得的憑證類型,分別計算進項稅額。其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需要注意民航發(fā)展基金不作為計算進項稅額的基數(shù)。
因此,該納稅人在辦理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納稅申報時,應當將按照上述公式計算的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232.84元,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稅額”列,第8b欄“其他”“份數(shù)”列填寫1份,“金額”列填寫2587.16元。同時,還需將上述內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
14.B公司高管是外籍人員,其因公出差,取得注明護照信息的國內鐵路車票,B公司可以抵扣該筆旅客運輸費用的進項稅額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B公司高管取得的注明護照信息的鐵路車票,按照規(guī)定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15.提供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航空企業(yè)在收取票款時一并代收的民航發(fā)展基金,應如何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
答:《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中,不征稅項目類別下編碼6130000000000000000為“代收民航發(fā)展基金”。航空公司在提供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時代收的民航發(fā)展基金,可以選擇該編碼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
16.單位為員工報銷隨機票購買的航空意外險,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的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企業(yè)根據(jù)國家有關標準,憑出差人員取得的保險費發(fā)票報銷實際發(fā)生的航空意外保險支出,不屬于個人所得,不涉及繳納個人所得稅。
來源:中國稅務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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