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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個人出租住房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9號
一、個人(含外籍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將湖南省范圍內自有或租入住房出租給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經濟利益所得,應按照“財產租賃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所得稅征收采取據實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征收方式
(一)納稅人出租(轉租)住房采取據實征收方式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憑合法有效憑證,從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減除住房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納稅人負擔的實際修繕費用,以及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二)納稅人出租(轉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住房租賃成本費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10%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具體適用比例由各市州稅務局確定。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個人出租住房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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