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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修訂后《延期繳納稅款的稅務行政許可審批管理辦法》的公告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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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修訂后《延期繳納稅款的稅務行政許可審批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7號
 
為進一步規(guī)范稅收執(zhí)法、提升納稅服務、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規(guī)定,現(xiàn)將修訂后的《延期繳納稅款的稅務行政許可審批管理辦法》予以發(fā)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

          2.申請辦理延期繳納務行政許可的承諾函(建議樣式)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2019年11月29日
 
 
延期繳納稅款的稅務行政許可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稅收執(zhí)法,簡化辦稅流程,提升納稅服務,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管理是指納稅人依法向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稅務機關對其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后,依法作出是否準予其延期繳納稅款的稅收管理活動。
 
第三條 延期繳納稅款的申請、受理、審核、審批和信息傳遞、資料管理等工作,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納稅人申請
 
第四條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特殊困難是指: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fā)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余額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納稅人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是指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之日的貨幣資金余額;應付職工工資,是指當期應付而未付的職工工資額;應付社會保險費,是指當期應繳而未繳的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等社會保險費之和。
 
第五條 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應報送下列資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1份);
 
2.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申請日的對賬單(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
 
第六條 納稅人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fā)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特殊困難申請延期繳納稅款,需要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的“申請理由”欄次中對不可抗力情況進行說明,在“申請人承諾”欄次填寫:“以上情況屬實,特此承諾。”,并留存?zhèn)洳椴豢煽沽Φ臑那閳蟾娴葹那樽C明材料。
 
納稅人因“當期貨幣資金余額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特殊困難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如貨幣資金余額包括有國家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不可動用的專項用途資金的,應留存?zhèn)洳樨泿刨Y金不可動用的相關證明文件;如貨幣資金余額包括有企業(yè)開具承兌匯票、信用證等貨幣結算業(yè)務所繳納保證金的,應留存?zhèn)洳槌袃秴f(xié)議、保證金協(xié)議和會計業(yè)務處理回執(zhí)。
 
第七條 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B級的納稅人,可自愿選擇承諾制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的稅務行政許可申請(即提交承諾函承諾申請理由真實、數(shù)據(jù)準確),可不報送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申請日的對賬單(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
 
第八條 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
 
納稅人因提供的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等需要補正或重新填報的,應當在申報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補正或重新填報。
 
第九條 納稅人可選擇下列渠道之一,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的稅務行政許可申請:
 
(一)網(wǎng)上申請:登錄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電子稅務局辦理。
 
納稅人網(wǎng)上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的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自行將申請資料掃描后上傳至電子稅務局。
 
納稅人還可以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稅區(qū)辦理,通過稅務機關掃描設備將申請資料掃描后上傳至電子稅務局。
 
(二)提請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代辦轉報:將申請資料交由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對申請材料后向申請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單,并向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轉報。
 
納稅人提請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代辦轉報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應審查納稅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且填寫規(guī)范:如納稅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者申請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不接收資料并告知納稅人原因;如納稅人提供的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補正或重新填報。
 
第三章 行政許可受理
 
第十條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接收納稅人申請資料后,應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一)納稅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的理由符合法定情形、提供的資料齊全且填寫的內容完整規(guī)范的,予以受理。
 
(二)納稅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者申請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
 
(三)納稅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且申請的理由符合法定情形,但提供的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補正或重新填報。
 
納稅人在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補正或重新填報,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條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應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或《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并通過掛號函件、郵政特快專遞或電子文書送達給納稅人。
 
第四章 行政許可審查
 
第十二條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決定受理的延期繳納稅款的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根據(jù)納稅人的稅法遵從情況、納稅信用等級、申請理由、所遞交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等,采取書面審查、實地核查的方式進行稅務行政許可審查。
 
第十三條 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C級、D級的,可以采取實地核查方式。
 
第十四條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擬采取實地核查方式的,應于受理納稅人申請之日通過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tǒng)推送“調查巡查任務”,指派主管稅務機關及其稅務人員開展調查巡查工作。
 
主管稅務機關及其稅務人員應在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發(fā)起“調查巡查任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巡查工作,并將“調查巡查結果”通過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tǒng)推送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第十五條 稅務人員赴納稅人生產經營地或財務核算地開展調查巡查工作,并遵從下列規(guī)定:
 
(一) 提前與納稅人約定時間、地點并告知審查內容;
 
(二) 稅務人員身著稅務制服,并出示稅務檢查證。
 
第五章 行政許可審批
 
第十六條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自受理延期繳納稅款的稅務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或不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十七條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決定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或不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應出具《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并通過掛號函件、郵政特快專遞或電子文書送達給納稅人。
 
第十八條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從受理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稅務行政可申請之日起,納稅人可通過納稅服務熱線(0851-12366)、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門戶網(wǎng)站等方式查詢審批狀態(tài)和結果。
 
第六章 稅務管理服務
 
第十九條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準予延期繳納稅款的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在批準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前,不予加收滯納金。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不予延期繳納稅款的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自稅款滯納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條 納稅人通過虛構申請理由和條件,騙取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準予延期繳納稅款的行政許可申請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實施稅務行政處罰。同時,將其列入不誠信納稅人名單、調低其納稅信用等級。
 
第二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延期繳納稅款行政許可事項的事后跟蹤管理。
 
(一)不予受理和不予許可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應及時組織稅款入庫,并依法征收滯納金。
 
(二)準予行政許可的延期繳納稅款,要按照批準的繳納稅款期限依法及時足額征收入庫。
 
(三)稅收管理過程如發(fā)現(xiàn)納稅人申請理由和條件存有虛假情形的,應及時報告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第二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代辦轉報延期繳納稅款申請資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負責受理、審查、審批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仲F州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延期繳納稅款的稅務行政許可審批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7號)、《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精簡納稅人報送延期繳納稅款的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資料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通告2019年第8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相關政策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修訂后的《延期繳納稅款的稅務行政許可審批管理辦法》的起草說明
 
一、制定目的。隨著信息化水平的不斷推進和實名辦稅的推行,稅務網(wǎng)上辦稅服務廳已實現(xiàn)支撐納稅人網(wǎng)上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的需求和功能。為提高辦稅效率,減少辦稅環(huán)節(jié),簡化辦稅程序,優(yōu)化納稅服務,規(guī)范稅收執(zhí)法,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的負擔,特對延期繳納稅款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流程進行優(yōu)化并公告。
 
二、制定依據(jù)?!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繳納稅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40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1號)的規(guī)定,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稅務行政許可應當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直接受理、審查并作出決定。隨著網(wǎng)上辦稅服務廳已實現(xiàn)納稅人網(wǎng)上提出申請功能和實名辦稅的推行,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辦理的及時性需求已滿足。有必要對辦稅流程予以優(yōu)化調整。
 
四、審查情況的說明。經起草部門公平競爭審查,本公告不存在排除、限制競爭的情形。另外,政策法規(guī)部門對公告進行了合法性審查和合規(guī)性評估。
 
五、公告內容的說明。
 
(一)申請條件。依法告知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二)申請渠道。保留傳統(tǒng)的上門申請轉辦方式,同時拓展網(wǎng)上申請方式,納稅人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和辦稅需求自主選擇。
 
(三)填報資料。遵照《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結合我省實名辦稅實際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的規(guī)定,不再要求申請人單獨提供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材料、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材料,改為申請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填寫相關信息及申請理由。同時,納稅人可自主選擇網(wǎng)絡上傳、郵寄和提請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代辦轉報的方式遞交資料。
 
為推進納稅信用建設探索試行承諾制,對納稅信用級別較高的A級、B級納稅人,可選擇適用承諾制辦理,即納稅人提交承諾函承諾申請理由真實、數(shù)據(jù)準確,可不報送其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申請日的對賬單。
 
(四)風險提醒。提示納稅人經準予延期繳納稅款的在批準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前不予加收滯納金,不予延期繳納稅款的自稅款滯納之日起加收滯納金,便于納稅人安排籌措資金應對可能的風險責任。
 
(五)查詢途徑。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從受理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稅務行政可申請之日起,實時公布審批狀態(tài)和結果。納稅人可通過納稅服務熱線、稅務局門戶網(wǎng)站等方式查詢審批狀態(tài)和結果。
 
六、征求意見情況。公告內容征求了各級稅務機關的意見建議,并通過基層稅務機關征求了部分納稅人的意見建議,未對公告內容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
 
七、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和利益可能產生影響的評估情況。最大限度便利納稅人,切實減輕了基層負擔。
 
八、施行日期的說明
 
根據(jù)《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仲F州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修訂后延期繳納稅款的稅務行政許可審批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7號)、《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精簡納稅人報送延期繳納稅款的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資料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通告2019年第8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修訂后的《延期繳納稅款的稅務行政許可審批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為積極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不斷提升納稅服務水平,以征管信息化為依托,提高辦稅效率,減少辦稅環(huán)節(jié),簡化辦稅程序,優(yōu)化納稅服務,規(guī)范稅收執(zhí)法,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的負擔,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fā)〔2019〕39號)要求,特對延期繳納稅款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流程進行優(yōu)化并公告。現(xiàn)將公告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隨著信息化水平的不斷推進和實名辦稅的推行,稅務網(wǎng)上辦稅服務廳已實現(xiàn)支撐納稅人網(wǎng)上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的需求和功能。為提高辦稅效率,減少辦稅環(huán)節(jié),簡化辦稅程序,優(yōu)化納稅服務,規(guī)范稅收執(zhí)法,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的負擔,特對延期繳納稅款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流程進行優(yōu)化并公告。
 
二、公告內容的重點
 
(一)申請條件。依法告知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二)申請渠道。保留傳統(tǒng)的上門申請轉辦方式,同時拓展網(wǎng)上申請方式,納稅人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和辦稅需求自主選擇。
 
(三)填報資料。遵照《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結合我省實名辦稅實際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的規(guī)定,不再要求申請人單獨提供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材料、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材料,改為申請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填寫相關信息及申請理由。同時,納稅人可自主選擇上門遞交、郵寄和提請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代辦轉報的方式遞交資料。
 
為推進納稅信用建設探索試行承諾制,對納稅信用級別較高的A級、B級納稅人,可選擇適用承諾制辦理,即納稅人提交承諾函承諾申請理由真實、數(shù)據(jù)準確,可不報送其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申請日的對賬單。
 
(四)風險提醒。提示納稅人經準予延期繳納稅款的在批準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前不予加收滯納金,不予延期繳納稅款的自稅款滯納之日起加收滯納金,便于納稅人安排籌措資金應對可能的風險責任。
 
(五)查詢途徑。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從受理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稅務行政可申請之日起,實時公布審批狀態(tài)和結果。納稅人可通過納稅服務熱線、稅務局門戶網(wǎng)站等方式查詢審批狀態(tài)和結果。
 
三、其他說明事項
 
(一)決定受理的延期繳納稅款的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根據(jù)納稅人的稅法遵從情況、納稅信用等級、申請理由、所遞交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等,分別采取書面審查、實地核查的方式進行稅務行政許可審查。
 
(二)主管稅務機關代辦轉報延期繳納稅款申請資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三)本公告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修訂后延期繳納稅款的稅務行政許可審批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7號)、《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精簡納稅人報送延期繳納稅款的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資料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通告2019年第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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