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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相關問答
我是深圳一家二手車經(jīng)銷企業(yè),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近期打算將一輛公司自己使用的2007年購入的通勤車進行銷售,該車購入時由于固定資產(chǎn)尚未納入抵扣范圍,因此沒有抵扣進項稅額。請問我公司銷售該車,是否可以依簡易辦法按0.5%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二手車經(jīng)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號)規(guī)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jīng)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征收增值稅。按照上述規(guī)定,從事二手車經(jīng)銷的納稅人只有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才可依簡易辦法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你公司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通勤車輛,不屬于17號公告規(guī)定的銷售收購的二手車,不能適用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zhuǎn)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因此,你公司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7年購入的、未抵扣進項稅額的通勤車輛,仍可以適用簡易辦法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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