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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發(fā)布《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10月16日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稅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jù):
(一)未按規(guī)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jù)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主管地稅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jīng)主管地稅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主管地稅機關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未按規(guī)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第三條 印花稅核定征收的應納稅憑證范圍包括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chǎn)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chǎn)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產(chǎn)權轉移書據(jù)等十一種應納稅憑證。
第四條
第五條
應繳印花稅稅額=應納稅憑證計稅項目金額×核定征收比例×適用稅率
第六條
第七條 主管地稅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并注明核定征收范圍的方法和稅款繳納期限。
第八條
第九條 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建立印花稅核定征收納稅人臺賬,及時登記,加強日常管理。臺賬內容包括: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名稱、核定日期、核定應納稅憑證類型、核定應納稅憑證計稅項目及核定征收比例、變更日期、變更類型、取消日期等。
第十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附件
咨詢電話: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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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qū)滇池柏悅3幢19樓19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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