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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
發(fā)布日期:2020年07月07日
人社部發(fā)〔2020〕5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司法廳(局)、財政廳(局):
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符合條件的勞動者特別是貧困農民工及時獲得法律援助服務,對于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確保法律正確實施、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一些地方主動采取措施加強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但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還存在協(xié)作機制有待健全、保障機制不夠完善等問題。為認真落實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戰(zhàn)略部署,統(tǒng)籌推進疫情防控與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加快處理各類涉疫情勞動人事爭議,進一步滿足人民群眾特別是貧困勞動者對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根據(jù)中央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有關精神和《法律援助條例》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就進一步加強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健全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協(xié)作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以下簡稱仲裁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要建立完善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協(xié)作工作機制,切實加強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仲裁院要充分發(fā)揮處理勞動人事爭議的專業(yè)優(yōu)勢,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法律援助業(yè)務指導,提升規(guī)范化服務水平。仲裁院可以引導當事人通過撥打“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或登錄法律服務網(wǎng)等方式進行法律咨詢,幫助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和困難職工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要在仲裁院公示法律援助機構辦公地址、法律援助申請材料和工作流程等信息。有條件的地方,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jù)工作需要在當?shù)刂俨迷涸O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在當?shù)毓卜煞罩行脑O立調解仲裁法律援助窗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為設立在當?shù)刂俨迷旱姆稍ぷ髡咎峁┕ぷ鲌鏊?,配備辦公設備、服務設施等。財政部門要完善調解仲裁法律援助經(jīng)費保障機制,省級財政要提供經(jīng)費支持,市、縣級財政要將法律援助經(jīng)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根據(jù)地方財力和辦案量合理安排經(jīng)費,適當提高法律援助補貼標準并及時支付。
二、擴大調解仲裁法律援助范圍。在法律援助對象上,司法行政機關要綜合考慮當?shù)胤稍Y源供給狀況、困難群眾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推動法律援助逐步覆蓋低收入勞動者,重點做好農民工、工傷職工和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以下簡稱“三期”)女職工的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在法律援助事項上,司法行政機關要在《法律援助條例》規(guī)定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給予社會保險待遇等事項基礎上,推動有條件的地方將經(jīng)濟補償、賠償金等涉及勞動保障事項納入法律援助補充事項范圍。在仲裁院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站可以配合仲裁院開展法律知識宣講、以案釋法等活動,引導勞動者依法維權。
三、規(guī)范調解仲裁法律援助程序。加強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標準化規(guī)范化建設,建立健全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機制。在仲裁院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對來訪咨詢,工作站接待人員應當?shù)怯浭茉嘶拘畔⒑吐?lián)系方式,全面了解案件事實和受援人法律訴求,對咨詢事項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告知其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和程序,指導其申請法律援助;對咨詢事項不屬于法律援助的,應當為受援人提出法律建議;對咨詢事項不屬于法律問題或者與法律援助無關的,告知受援人應咨詢的部門或渠道。
四、健全便民服務機制。簡化審查程序,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者和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shù)霓r民工,免予經(jīng)濟困難審查。開辟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對農民工、工傷職工、“三期”女職工等重點服務對象申請法律援助的,加快辦理進度,有條件的當日受理、當日轉交。對情況緊急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補交申請材料、補辦相關手續(xù)。
五、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將開展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作為完善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制的重要工作來抓,將其納入當?shù)貫槊褶k實事清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溝通協(xié)調和工作對接,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健全聯(lián)席會議、工作信息通報機制,定期交流工作情況,總結推廣經(jīng)驗做法,共同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加強監(jiān)督管理,對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履行職責、服務質量、工作績效、規(guī)范化建設等加強指導監(jiān)管。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多種方式依法有序參與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司法部
財政部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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