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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鳳閣等三人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布日期:2020-04-21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吉0581刑初110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毛鳳閣,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滿族,大學本科文化,中共黨員,吉林華泰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注冊會計師,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現(xiàn)住吉林省吉林市;因涉嫌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執(zhí)行逮捕,于2019年12月13日被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繼續(xù)取保候審。
辯護人常志宏,吉林巡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光民,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朝鮮族,大學本科文化,中共黨員,吉林華泰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注冊會計師,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現(xiàn)住吉林省吉林市;因涉嫌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執(zhí)行逮捕,于2019年12月13日被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繼續(xù)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豐,吉林鑫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遲宇明,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漢族,大學??莆幕?,吉林市華泰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現(xiàn)住吉林省吉林市;因涉嫌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執(zhí)行逮捕,于2019年12月13日被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繼續(xù)取保候審。
辯護人熊明哲,吉林愛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以梅檢二部刑訴[202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毛鳳閣、李光民、遲宇明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依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于2020年3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夏琳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毛鳳閣及其辯護人常志宏、被告人李光民及其辯護人王豐、被告人遲宇明及其辯護人熊明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5年5月,吉林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公司(系國企,以下簡稱“國投公司”)欲收購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系民企,以下簡稱“博大公司”)。被告人毛鳳閣、李光民、遲宇明作為吉林市華泰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在受國投公司委托,對被收購方博大公司的資產、債務、債權等進行審計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未嚴格依照《注冊會計師法》和《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進行函證,在對2015年4月30日博大公司對眾鑫化工酒精銷售業(yè)務虛增的人民幣6501.8萬元應收款未確認是否真實的情況下,即出具正式的審計報告,致使博大公司的凈資產虛增6501.8萬元,給收購方國投公司造成損失3315.918萬元。
另查明,2019年8月21日,梅河口市監(jiān)察委員會將被告人毛鳳閣、李光民、遲宇明移交至梅河口市公安局經偵大隊。
被告人毛鳳閣、李光民、遲宇明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其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以上事實有法律手續(xù)、戶籍證明、到案經過、情況說明、審計報告書、吉林華泰會計師事務所營業(yè)執(zhí)照、往來賬說明及博大公司明細賬、應收賬款詢證函、付款審批單、電子銀行憑證、記賬憑證、審計報告書、華泰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底稿、博大公司給眾鑫公司說明書、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在卷為憑,足資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毛鳳閣、李光民、遲宇明作為承擔審計職責的中介組織的注冊會計師,在對博大公司資產進行審計的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出具有重大失實的證明文件,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毛鳳閣、李光民、遲宇明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在公訴機關審查起訴階段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毛鳳閣、李光民、遲宇明均表示同意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依法對三被告人從輕處罰??紤]對三被告人適用非監(jiān)禁刑社會危害性較小,本著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本院決定對毛鳳閣、李光民、遲宇明依法從輕處罰并均宣告緩刑。對三被告人的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綜上,根據(jù)被告人毛鳳閣、李光民、遲宇明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毛鳳閣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李光民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遲宇明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王吉玲
人民陪審員 姚行海
人民陪審員 高 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金作萍
附:《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第一款規(guī)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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