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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房開公司土地增值稅清算案
2019年11月29日
一、案情簡介
2013年11月,B縣地方稅務局向已按核定征收繳納土地增值稅的XX房開公司送達了《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要求其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xù),但該公司未按要求辦理清算。
2014年6月,B縣地方稅務局向該房開公司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7月,該房開公司向B縣地方稅務局提交了某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及相清算資料。
2015年3月, B縣地方稅務局下達了稅務事項通知書(B稅通[2015]01號),指出清算鑒定報告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價款扣除項目的成本分攤方式”和“開發(fā)成本均采取層高系數(shù)法進行分攤”不合理。5月,該公司不服向A市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B稅通[2015]01號稅務事項通知書并要求退稅。理由是對未達清算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預繳稅款不符合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規(guī)定;對土地增值稅清算成本分攤方法不予采信,沒有說明依據(jù)和理由。A市地方稅務局經(jīng)復議撤銷了B稅通[2015]01號通知書并要求B縣地方稅務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7月,該公司不服復議決定,以A市地方稅務局為被告向C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2月,雙方達成和解,該公司自愿撤訴。
2016年3月,B縣地方稅務局再次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B稅通[2016]01號),同時下達《土地增值稅清算結論通知書》。5月,該公司不服再次向A市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B稅通[2016]01號通知書和清算結論通知書,要求退還多繳土地增值稅。主要理由是:被申請人依據(jù)《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以建筑面積法計算分攤扣除項目的方式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侵害申請人合法權益,應依據(jù)《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guī)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按照受益對象,分攤共同的成本費用。8月,A市地方稅務局維持復議決定,XX房開公司不服,將A市地方稅務局和B縣地方稅務局作為被告向D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2月,D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駁回XX房地開公司訴訟請求。
2017年1月,XX房開公司不服D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向A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5月,A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0月,不服該判決向A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
2018年4月,向A市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檢察監(jiān)督申請,請求對A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提請抗訴;9月,A省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支持監(jiān)督申請決定。
二、處理決定及理由
1.2015年5月,A市地方稅務局經(jīng)過復議后決定撤銷(2015)01號通知書,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理由是:通知書對申請人提交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定報告》不予采信未說明法律依據(jù)和理由,也未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事項。
2.2016年12月,D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XX房地開公司的訴訟請求。理由主要是:稅務機關有權依據(jù)《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之規(guī)定以建筑面積確定土地增值稅的分攤計算方法。
3.二審A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再審A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理由如D區(qū)人民法院。行政監(jiān)督A省人民檢察院任務不符合監(jiān)督條件,不支持監(jiān)督申請,理由是:XX房地開公司的計算方式于法無據(jù)。
三、法律法規(guī)分析
1.稅務機關對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是否符合規(guī)定有最終確定權?!锻恋卦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是授權性規(guī)定,有權按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也有權按建筑面積計算分攤。
2.納稅人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的計算方式是否合理由稅務機關審核認定?!锻恋卦鲋刀惽逅愎芾硪?guī)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是稅務機關對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的審核要求,而非納稅人據(jù)以確定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的依據(jù)。
3.對納稅人提交的鑒證報告未采信的應當告知理由。依據(jù)《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guī)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主管稅務機關有采取適當方法對鑒證報告有關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核的權利,但未采信或部分未采信鑒證報告的,應當告知其理由。
四、典型意義
1.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管理方式和成本分攤扣除爭議是引起訴訟的起因及焦點。2015年訴訟主要分歧在于對核定征收管理方式是否認同,2016年訴訟主要分歧在于是根據(jù)《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guī)定以建筑面積法計算分攤扣除項目的方式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還是應根據(jù)《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guī)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按受益對象不同合理分攤共同的成本費用后計算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因此,對土地增值稅的成本分攤扣除和征收管理方式必須高度重視,否則容易引起紛爭。
2.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應于法有據(jù)并符合法定程序。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因涉及的中央和地方法律比較多、房地產(chǎn)項目開發(fā)周期比較長、清算時實際情況又比較復雜。因此,對土地增值稅納稅人的管理應遵循國家有關的稅法的管理規(guī)定,如在納稅人未達到清算時對其采取核定征收管理并繳納稅款的方式并不符合現(xiàn)行稅法有關規(guī)定。
3.對鑒定意見或專業(yè)問題可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發(fā)表意見。本案中邀請稅務總局常年法律顧問、稅收法律專家出庭就納稅人提交的鑒定報告及土地增值稅的有關法律問題發(fā)表意見,一方面有助于對訴訟涉及的稅收專業(yè)性問題作出更加明確、具體和權威的說明,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訴辨雙方及司法機關對土地增值稅相關法律問題有更加清晰的認識。
五、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
2.國家稅務總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guī)程》(國稅發(fā)〔2009〕91號)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3.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問題的通知》(黔稅發(fā)[2008]61號)、《關于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第3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5.《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jiān)督規(guī)則(試行)》第三條、第五條、第九十三條。
六、風險提示
1.稅務法律文書引用法律及規(guī)范性文件名稱及條款必須要準確、具體。如本案中B縣地方稅務局稅務事項通知書(B稅通[2015]01號)引用的法律依據(jù)只有法律文件名稱,未列明引用法律文件的具體條款和內容。
2.稅務法律文書必須要符合程序要求、內容要完整。如本案中稅務法律文書對申請人提交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定報告》不予采信未按規(guī)定說明法律依據(jù)和理由,通知書也未告知申請人依法享的法律救濟權利事項。
3.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稅需慎重。根據(jù)《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guī)程》和A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第3號)》的相關規(guī)定,只有納稅人在符合清算條件時,才實行核定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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