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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貴港市稅務局關于發(fā)布《貴港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貴港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0號
現(xiàn)將《貴港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予以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貴港市稅務局
2018年8月16日
貴港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5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貴港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適用范圍:
土地增值稅納稅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經所屬縣(市、區(qū))稅務局審核確認后,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銷售(轉讓)收入憑證、成本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銷售(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五)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xù),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六)轉讓房地產無法提供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夠依法清算土地增值稅的。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確定:
(一)銷售(轉讓)住宅房屋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計征土地增值稅。
(二)銷售(轉讓)商鋪和其他房地產(包括有產權的車庫、車位,下同)按不低于6%的核定征收率計征土地增值稅。
(三)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貴港市范圍內納稅人擁有的土地使用權經法院拍賣的,應據實計算增值額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guī)定計征土地增值稅;在確實無法提供有關資料、無法按前款規(guī)定據實計征土地增值稅的情況下,按不低于8%的核定征收率計征土地增值稅。
(四)房地產開發(fā)項目中既有住宅房屋,又有商鋪和其他房地產的,納稅人應按不同的房地產類型分別核算銷售收入,納稅人不能按照房地產類型分開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銷售收入的,應從高適用核定征收率。
第四條 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房地產銷售(轉讓)收入×適用核定征收率。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但不包含增值稅收入。
第五條 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條件的,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按照以下流程進行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
1.經審核認為清算項目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由審核人員填制《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方式認定表》(見附件1),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
2.主管稅務機關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進行核定征收的理由和依據,認真聽取納稅人的有關陳述和意見。
3.主管稅務機關組織人員對房地產開發(fā)項目開展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核查,出具核查報告;報告應包括該項目詳盡的基本情況,未能據實清算的原因,房地產轉讓收入及各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方法、核定征收率的測算過程、建議采用的核定征收率等內容。
4.主管稅務機關將相關納稅資料上報縣(市、區(qū))稅務局業(yè)務部門審核確認,出具初審報告。
5.縣(市、區(qū))稅務局對業(yè)務部門的初審報告進行集體合議,并形成會議紀要。
6.主管稅務機關向納稅人下發(fā)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通知書,通知納稅人按核準的核定征收率對房地產開發(fā)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繳納應補繳稅款或辦理退稅手續(xù)。
(二)對于非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確實無法按規(guī)定據實計算增值額和扣除項目金額的,可參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第六條 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個人房產,按《貴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轉讓和租賃房產有關地方稅費政策問題的公告》(2017年7月20日貴港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發(fā)布)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 在本公告執(zhí)行前達到清算條件但未清算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應按本公告規(guī)定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第八條 對不符合核定征收情形而弄虛作假,造成少繳稅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辦理。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貴港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執(zhí)行。《貴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貴港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的公告》(2012年8月6日貴港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3號發(fā)布,2017年12月25日《貴港市稅務局關于公布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修訂,2018年7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貴港市稅務局關于公布修改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第二次修訂)同時廢止。
附件:1.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認定表.doc
2.關于《國家稅務總局貴港市稅務局關于發(fā)布貴港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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