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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部分廢止]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0號
1、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3號 河南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本法規(guī)第一條第四項和第二條部分廢止。
2、依據(jù)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3號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本法規(guī)第一條(三)關于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guī)定自2017年10月1號起條款廢止。
為了加強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53號)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現(xiàn)將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及非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均適用以下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
1.普通標準住宅5%;
2.除普通標準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8%。
(三)有下列行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稅。[條款廢止]
1.擅自銷毀賬簿或賬目混亂,造成收入、扣除項目無法準確計算的。
2.拒不提供納稅資料或不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納稅資料的。
3.申報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清算,經稅務機關責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部分廢止]所有納稅人轉讓“土地”的一律按查賬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稅。國有企業(yè)改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轉讓項目,無法計算扣除項目的,報省轄市局批準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轉讓土地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以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為主(建筑物占總售價的30%以內)的行為。
(五)個人轉讓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
個人轉讓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無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部分廢止]關于經濟適用房問題
經濟適用房是經政府批準建設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普通標準住宅,一般來說增值額較低,在預征土地增值稅時按0.5%預征率執(zhí)行,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對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應免征土地增值稅;對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應按照規(guī)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三、關于車庫、地下室歸屬問題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對購房者隨房屋一并購買的地下室、車庫,在預征收土地增值稅時,采用隨房確定的原則:即銷售房屋為普通標準住宅的,地下室、車庫按照普通標準住宅確定;銷售房屋為非普通標準住宅或其他房地產項目的,地下室、車庫按照非普通標準住宅或其他房地產項目確定。待清算時,應將地下室、車庫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對購買者未購買房屋但單獨購買了地下室、車庫、閣樓的,按照其他房地產項目征收土地增值稅。
四、執(zhí)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我省之前確定的土地增值稅有關規(guī)定凡與本公告不符的,一律按本公告規(guī)定執(zhí)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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