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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熱點問題匯總(一)
更新日期:2020-12-24
1.我在1月份購買了符合規(guī)定的商業(yè)健康保險,但直到4月才提交給單位,單位可以補充扣除前四個月的金額嗎?還是我可以在年度匯算時直接扣除全年的?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規(guī)定,下列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稅前扣除項目,納稅人可在年度匯算期間辦理扣除或補充扣除:(二)納稅人在2019年度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的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yǎng)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因此,您可以在辦理年度匯算時補充扣除未足額享受的商業(yè)健康保險。
2.男女雙方1-6月婚前合租分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7月雙方結婚后仍然租房,因婚后住房租金只能由一方扣除,請問另一方婚前已享受的住房租金能否繼續(xù)扣除?
答: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fā)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月按一定標準在稅前扣除。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1-6月雙方屬于未婚狀態(tài),可以分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政策。
3.個人因著作權和肖像權被侵權而取得的補償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分別按照什么稅目交稅?
答:如果是因該個人的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fā)表,侵犯了著作權,取得的補償按照稿酬所得扣繳,除此之外的侵犯著作權的情形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扣繳。
根據(jù)國稅發(fā)〔1996〕148號規(guī)定,在廣告設計、制作、發(fā)布過程中,因提供名義、形象而取得的所得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納稅。因此,相關補償也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交稅。此外,使用個人名義、形象用于其他行為的,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稅。造成的侵犯肖像權,相關補償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交稅。
4.個人轉讓專利或著作權的所有權,應該按照特許權使用費還是財產(chǎn)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答:納稅人轉讓專利權、著作權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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