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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在醬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業(yè)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公告2020年第5號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yè)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yè)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的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決定在廣東省范圍內對醬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業(yè)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以下簡稱“農產品核定扣除”)辦法?,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醬油、豆豉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納入農產品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yè)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所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抵扣。
二、豆豉實行全省統(tǒng)一的扣除標準(見附件)。尚未公布統(tǒng)一扣除標準的產品,試點納稅人應按照《實施辦法》相關規(guī)定,于2021年1月15日前或者產品投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扣除標準核定申請。
新辦試點納稅人或試點納稅人新增產品的,根據(jù)《實施辦法》第四條中“參照法”規(guī)定,可先參照所屬行業(yè)或者生產結構相近的其他試點納稅人確定農產品單耗數(shù)量或農產品耗用率。
三、試點納稅人應自2021年1月1日起,將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因進項稅額轉出形成應納稅款一次性繳納入庫確有困難的,可于2021年6月30日前將進項稅額應轉出額分期轉出,具體處理由納稅人與主管稅務機關協(xié)商確定。
四、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不再憑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在購進農產品時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取得發(fā)票或開具農產品收購發(fā)票,并按《實施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計入成本。納稅人不按規(guī)定取得發(fā)票或開具農產品收購發(fā)票,導致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確認后,退出農產品核定扣除試點。
五、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全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等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可選擇是否納入農產品核定扣除試點。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其他未盡事宜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yè)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yè)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35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在部分行業(yè)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4號)等規(guī)定執(zhí)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
2020年12月2日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在醬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業(yè)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為扎實推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以下簡稱:農產品核定扣除)試點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制發(fā)《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在醬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業(yè)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公告》?,F(xiàn)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自2012年7月1日起,我省先后將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水產品、制糖、人造板制造、羽毛(絨)加工、蜜餞制作、水產品罐頭制造、繅絲加工行業(yè)、棉紡加工、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等農產品加工行業(yè)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以下簡稱:農產品核定扣除)試點,進一步調整和完善農產品增值稅抵扣機制。為進一步推進農產品核定扣除試點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和廣東省財政廳結合我省農產品加工行業(yè)實際情況,決定在醬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業(yè)試行農產品核定扣除辦法。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確我省自2021年1月1日起,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醬油、豆豉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按農產品核定扣除有關規(guī)定抵扣進項稅額。
(二)明確豆豉實行全省統(tǒng)一的扣除標準。尚未公布統(tǒng)一扣除標準的產品,試點納稅人應按照《實施辦法》相關規(guī)定,于2021年1月15日前或者產品投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扣除標準核定申請。
(三)明確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之日后,其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處理規(guī)定。
(四)明確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不再憑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但在購進農產品時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取得發(fā)票或開具農產品收購發(fā)票,并按《實施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計入成本。納稅人不按規(guī)定取得發(fā)票或開具農產品收購發(fā)票,導致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確認后,退出農產品核定扣除試點。
(五)明確對全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的納稅人,可允許其自行選擇是否納入農產品核定扣除試點。
三、《公告》生效時間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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