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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自行申報納稅(繳費)的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通告2020年第7號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簡化辦稅程序,明晰征納權責,精準落實減稅降費政策,助力個體經濟繁榮發(fā)展,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決定在全省(不含青島)對個體工商戶全面實行自行申報納稅(繳費)?,F(xiàn)就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通告如下:
一、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法定申報期限內自行、如實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繳費),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個體工商戶自行申報納稅(繳費)的范圍為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的,除企業(yè)所得稅之外的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加稅費,以及個人所得稅等所有稅費。
個體工商戶自行申報納稅(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文化事業(yè)建設費、預繳的土地增值稅,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等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個體工商戶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jù)其應納稅額大小核定納稅期限。
三、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以季度為納稅申報期的,季度銷售額超過30萬元)的,
必須依法自行申報納稅(繳費);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以季度為納稅申報期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為簡化辦稅程序、方便納稅人辦稅(繳費),可暫不進行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但并不免除其申報納稅義務。
自開或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均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自行申報納稅(繳費)。
四、實行查賬征收、定率征收的個體工商戶,仍按現(xiàn)行征收方式自行申報納稅(繳費)。
五、暫不具備建立復式賬條件且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應當通過建立簡易賬、收支憑證粘貼簿或進貨銷貨登記簿等方式,保存有關納稅資料,如實反映經營收支狀況,相關資料留存?zhèn)洳椤?/span>
六、個體工商戶履行納稅義務情況將納入納稅信用管理范圍,按照有關規(guī)定采取激勵或懲戒措施。
七、稅務機關優(yōu)化電子稅務局網頁端、手機APP、微信端申報功能,提供“一鍵申報”輔助工具,為個體工商戶自行申報納稅(繳費)提供便利。
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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