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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guī)范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為,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持續(xù)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根據(jù)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修訂了全面推行包容審慎監(jiān)管執(zhí)法“四張清單”,現(xiàn)發(fā)布如下:
不予處罰事項清單(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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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處罰事項名稱 |
實施機關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jù) |
備注 |
1 |
稅務登記類違法行為 |
稅務機關 |
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內改正的,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
2 |
稅務機關 |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內改正的,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
3 |
稅務機關 |
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guī)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送的,首次發(fā)生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發(f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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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稅務機關 |
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guī)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首次發(fā)生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發(f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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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賬簿憑證管理類違法行為 |
稅務機關 |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guī)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首次發(fā)生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發(f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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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稅務機關 |
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guī)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內改正的,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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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納稅申報等管理類違法行為 |
稅務機關 |
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發(f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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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 |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發(f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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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稅務機關 |
境內機構或個人向非居民發(fā)包工程作業(yè)或勞務項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yè)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yè)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發(f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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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發(fā)票管理類違法行為 |
稅務機關 |
未按照規(guī)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lián)次一次性開具發(fā)票,或者未加蓋發(fā)票專用章的,首次違反且情節(jié)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沒有違法所得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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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稅務機關 |
納稅人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fā)票,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fā)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fā)票的數(shù)據(jù)且沒有違法所得,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發(f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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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稅務機關 |
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fā)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取得發(fā)票,以其他憑證代替發(fā)票使用且沒有違法所得,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發(f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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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稅務機關 |
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fā)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繳銷發(fā)票且沒有違法所得,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發(f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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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稅收票證管理類違法行為 |
稅務機關 |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開具稅收票證,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發(f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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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超過追溯時效的違法行為 |
稅務機關 |
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fā)現(xiàn)的(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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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特定情形導致的稅收違法行為 |
稅務機關 |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 |
|
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稅收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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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稅收違法行為 |
稅務機關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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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
從輕處罰事項清單(修訂)
序號 |
處罰事項名稱 |
實施機關 |
從輕處罰的情形 |
從輕處罰的依據(jù) |
備注 |
1 |
符合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稅收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7種特定情形 |
稅務機關 |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 |
|
2 |
稅務機關 |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 |
||
3 |
稅務機關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
||
4 |
稅務機關 |
受他人脅迫或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
||
5 |
稅務機關 |
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稅收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
||
6 |
稅務機關 |
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 |
||
7 |
稅務機關 |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其他應當從輕行政處罰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 |
減輕處罰事項清單(修訂)
序號 |
處罰事項名稱 |
實施機關 |
減輕處罰的情形 |
減輕處罰的依據(jù) |
備注 |
1 |
符合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稅收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7種特定情形 |
稅務機關 |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 |
|
2 |
稅務機關 |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 |
||
3 |
稅務機關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
||
4 |
稅務機關 |
受他人脅迫或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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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稅務機關 |
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
||
6 |
稅務機關 |
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 |
||
7 |
稅務機關 |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其他應當減輕行政處罰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 |
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序號 |
行政強制事項名稱 |
實施機關 |
免予行政強制的情形 |
免予行政強制的依據(jù) |
備注 |
1 |
凍結、扣繳存款,查封、扣押、拍賣或變賣財物 |
稅務機關 |
采取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條 |
|
2 |
稅務機關 |
違法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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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加處罰款 |
稅務機關 |
行政機關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可以與當事人達成執(zhí)行協(xié)議,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二條 |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2021年7月15日
咨詢電話:13700683513
公司名稱: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qū)滇池柏悅3幢19樓1920室
滇ICP備17006540號-1滇公網(wǎng)安備 530102020003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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