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我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自然人(不含個體工商戶),從事表中列舉行業(yè)或項目申請代開發(fā)票,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按《潮州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附件)征收個人所得稅。對自然人取得綜合所得的,在代開發(fā)票時,不附征個人所得稅,并在代開發(fā)票的備注欄注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方依法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
二、對納稅人轉讓存量房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據實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在代開發(fā)票時,繼續(xù)按3%征收率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規(guī)定與本公告有抵觸的,以本公告為準。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潮州市稅務局
2021年7月22日
附表:
潮州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
行業(yè) |
核定征收率 |
工業(yè)生產 |
0.80% |
商品銷售 |
0.80% |
文化體育 |
1.00% |
其他行業(yè) |
1.00% |
服務業(yè)(除娛樂服務業(yè)外) |
1.50% |
建筑安裝 |
1.20% |
交通運輸 |
1.20% |
娛樂服務業(yè) |
2.50% |
轉讓無形資產(不含轉讓土地使用權) |
2.50% |
租賃業(yè) |
2.50% |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潮州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zhí)行,現(xiàn)對《國家稅務總局潮州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更大規(guī)模減稅降費的重大決策部署,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降低納稅人負擔,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重新確定我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標準。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對自然人(不含個體工商戶),從事表中列舉行業(yè)或項目申請代開發(fā)票,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按《潮州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附表)征收個人所得稅。對自然人取得綜合所得的,在代開發(fā)票時,不附征個人所得稅,并在代開發(fā)票的備注欄注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方依法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
三、《公告》生效時間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執(zhí)行。此前規(guī)定與本公告有抵觸的,以本通告為準。
附表:
行業(yè) |
核定征收率 |
工業(yè)生產 |
0.80% |
商品銷售 |
0.80% |
文化體育 |
1.00% |
其他行業(yè) |
1.00% |
服務業(yè)(除娛樂服務業(yè)外) |
1.50% |
建筑安裝 |
1.20% |
交通運輸 |
1.20% |
娛樂服務業(yè) |
2.50% |
轉讓無形資產(不含轉讓土地使用權) |
2.50% |
租賃業(yè) |
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