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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 津稅一稽處〔2022〕87號
天津市和平房地產第二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12010110317779XA)
我局(所)于2019年5月21日至2021年12月13日對你(單位)(地址:天津市和平區(qū)澳門路7號)200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 違法事實
經查,你單位“格普瀾軒”項目對外銷售46,289.69平方米,銷售取得收入481,914,912.03元。你單位于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間共申報繳納營業(yè)稅1496635.00元,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間共申報預繳土地增值稅961085.00元。你單位企業(yè)所得稅申報中2011年虧損1412645.00元,2012年虧損596,108.00元,2013年虧損830,849.00元,2014年及以后年度未在稅務局申報納稅。未在申報系統(tǒng)中找到你單位申報繳納城市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防洪費、印花稅的申報繳納記錄,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不申報,且經電話及實地查找,無法聯(lián)系到你單位。綜上,你單位利用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少繳營業(yè)稅共計22,486,587.60元,少繳增值稅共計107,164.76元,少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合計1,686,327.12元,少繳教育費附加合計722,711.66元,少繳地方教育附加合計481,807.75元,少繳防洪費合計240,903.88元,少繳印花稅合計240,958.00元,少預繳土地增值稅5,046,417.41元,少繳企業(yè)所得稅共計17,380,493.34元。
二、 處理決定及依據(jù)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二<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第一條中“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fā)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營業(yè)稅政策規(guī)定補繳營業(yè)稅”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營業(yè)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第九條第三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追繳你單位應納營業(yè)稅期間各月的營業(yè)稅共計22,486,587.60元。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九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追繳你單位應納增值稅期間各月的增值稅共計107,164.76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追繳你單位上述各月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合計1,686,327.12元。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guī)定》的決定第三條規(guī)定,追繳你單位上述各月的教育費附加合計722,711.66元。
根據(jù)《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追繳你單位上述各月的地方教育附加合計481,807.75元。
根據(jù)《天津市防洪工程維護費征收使用辦法》的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追繳你單位上述各月的防洪費合計240,903.88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二目、第七條的規(guī)定,追繳你單位上述各月的印花稅合計240,958.0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津地稅地〔2005〕11號)第二條,《關于調整我市普通住房標準及契稅等房地產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津地稅發(fā)〔2006〕3號)第一條,《關于調整我市普通住宅價格標準的通知》(津地稅地〔2007〕46號)第一條,《關于調整我市普通住房價格標準及相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稅地〔2008〕45號)第一條,《關于調整我市普通住宅價格標準的通知》(津地稅地〔2010〕33號)第一條,《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fā)國稅發(fā)〔2010〕53號“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稅地〔2010〕52號)第一條,《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我市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第一條,《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調整我市普通住宅價格標準的通知》(津地稅地〔2012〕6號)第一條,《關于調整我市普通住宅價格標準的通知》(津地稅地〔2014〕5號)第一條規(guī)定,你單位應補繳預繳土地增值稅5,046,417.41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關于調整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稅所得率等若干問題的通知》(津地稅所〔2004〕16號)第一條,《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業(yè)務有關企業(yè)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3號),《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關于我市企業(yè)所得稅應稅所得率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3號)第一條,《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企業(yè)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公告第3號) 第一條,《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企業(yè)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3號)第一條規(guī)定,追繳你單位應稅各年的企業(yè)所得稅共計17,380,493.34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6〕21號)第三條、及《關于調整我市財政附加滯納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財稅政〔2002〕12號)的規(guī)定對上述稅費款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和平區(qū)稅務局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規(guī)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稅務機關(印章)
二O二二年三月九日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稅一稽罰〔2022〕13號
天津市和平房地產第二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12010110317779XA)
經我局(所)檢查,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及證據(jù)
經查,你單位“格普瀾軒”項目對外銷售46,289.69平方米,銷售取得收入481,914,912.03元。你單位于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間共申報繳納營業(yè)稅1496635.00元,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間共申報預繳土地增值稅961085.00元。你單位企業(yè)所得稅申報中2011年虧損1412645.00元,2012年虧損596,108.00元,2013年虧損830,849.00元,2014年及以后年度未在稅務局申報納稅。未在申報系統(tǒng)中找到你單位申報繳納城市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防洪費、印花稅的申報繳納記錄,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不申報,且經電話及實地查找,無法聯(lián)系到你單位。綜上,你單位利用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屬于偷稅行為,偷稅比例已超10%。你單位少繳營業(yè)稅共計22,486,587.60元,少繳增值稅共計107,164.76元,少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合計1,686,327.12元,少繳教育費附加合計722,711.66元,少繳地方教育附加合計481,807.75元,少繳防洪費合計240,903.88元,少繳印花稅合計240,958.00元,少預繳土地增值稅5,046,417.41元,少繳企業(yè)所得稅共計17,380,493.34元。
上述違法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納稅申報材料
房屋銷售合同
銀行流水
工商登記
二、處罰決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決定對你單位處少繳稅款1倍罰款共計41,901,530.82 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41,901,530.82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和平區(qū)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權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稅務機關(印章)
二O二二年三月九日
咨詢電話:13700683513
公司名稱: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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