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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關于廢止《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關于統(tǒng)一全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部分條款的公告
2022年第1號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53號)的相關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決定廢止《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關于統(tǒng)一全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2020年第7號)第二條第(三)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讓留用地使用權,可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8%?!?/span>
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
2021年6月1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關于廢止〈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關于統(tǒng)一全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部分條款的公告》的解讀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53號)的相關規(guī)定,經研究,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決定廢止《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關于統(tǒng)一全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2020年第7號)第二條第(三)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讓留用地使用權,可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8%”,現(xiàn)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53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核定征收必須嚴格依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核定征收范圍,嚴禁在清算中出現(xiàn)“以核定為主、一核了之”、“求快圖省”的做法。凡擅自將核定征收作為本地區(qū)土地增值稅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須立即糾正。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廢止《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關于統(tǒng)一全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2020年第7號)第二條第(三)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讓留用地使用權,可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8%?!睆U止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讓留用地使用權的土地增值稅征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公告》生效時間
《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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