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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3號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的規(guī)定,結合征管實際,現(xiàn)將我省印花稅納稅期限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書立的應稅合同,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不經常書立的應稅合同,可以按次申報繳納印花稅。
二、納稅人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jù),按次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因經常書立產權轉移書據(jù)而難以在每次書立后申報繳納的,可以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
三、納稅人的應稅營業(yè)賬簿,按年申報繳納印花稅。
四、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與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期限一致;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按次申報繳納印花稅。
五、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2022年7月14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的解讀
日期:2022-07-14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的規(guī)定,制發(fā)了《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xiàn)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2022年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全面施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三項“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jù)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yè)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的規(guī)定,結合我省的征管實際,對我省印花稅的具體納稅期限進行確定。
二、主要內容
(一)規(guī)定納稅人書立的應稅合同,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主要考慮到納稅人書立應稅合同的范圍廣、發(fā)生頻次高,按季申報可以減輕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負擔,同時又與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等其他財產和行為稅的納稅期限保持一致,因此規(guī)定納稅人書立應稅合同按季進行納稅申報。而對納稅人偶爾書立的應稅合同,可以選擇按次申報繳納。
(二)規(guī)定納稅人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jù),按次申報繳納印花稅。主要考慮到大部分納稅人書立產權轉移書據(jù)的頻次不高,規(guī)定為按次申報繳納印花稅,便于納稅人及時完成印花稅的納稅申報。對經常書立產權轉移書據(jù)而難以在每次書立后申報的,如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等納稅人則可以結合自身情況,選擇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
(三)考慮到一般情況下,納稅人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變動較少,因此明確應稅營業(yè)賬簿按年申報納稅。
(四)對境外單位和個人的納稅期限主要以境內是否存在代理人為區(qū)分。對境內有代理人的,其納稅期限與代理人的納稅期限一致,方便代理人在完成納稅申報時一并履行扣繳義務。對于境內無代理人的,規(guī)定為按次申報,便于境外單位和個人及時申報繳納印花稅。
三、施行時間
《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咨詢電話:13700683513
公司名稱: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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