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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調整印花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納稅期限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2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決策部署和稅務總局有關要求,深化“多報合一”申報改革,進一步壓減納稅人申報和繳稅次數(shù),提升納稅繳費便利化水平,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決定對印花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的納稅期限進一步進行簡并,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22年7月1日起,除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外,納稅人按月計算繳納的印花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其中應稅營業(yè)賬簿印花稅實行按年申報。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2022年6月28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調整印花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納稅期限的公告》的解讀
一、背景與依據(jù)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稅務總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稅收營商環(huán)境決策部署,深化“多報合一”申報改革,進一步壓減納稅人申報和繳稅次數(shù)的有關要求,根據(jù)《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huán)境創(chuàng)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21〕2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營商環(huán)境創(chuàng)新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納服函〔2021〕301號)等文件規(guī)定,起草本《公告》。
二、主要內容
公告明確了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外,納稅人按月計算繳納的印花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
三、執(zhí)行時間
為保證申報記錄的連續(xù)性,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咨詢電話: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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