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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安徽省《關于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24-10-23 來源:稅政處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jié)約集約安全利用,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f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 (財稅〔2024〕28號)要求,省財政廳會同省稅務局、省水利廳等有關部門,按照授權擬定了我省《關于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為盡快落實水資源稅改革,現(xiàn)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在2024年11月3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或建議發(fā)送至:ahczsztfc@163.com。
安徽省財政廳
2024年10月23日
關于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f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等有關規(guī)定,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jié)約集約安全利用,現(xiàn)將我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水資源稅具體適用稅額按照《安徽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表》(詳見附件)執(zhí)行。
二、城鎮(zhèn)公共供水管網(wǎng)合理漏損率為9%。
三、貫流式火力發(fā)電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發(fā)電量計征水資源稅,除貫流式火力發(fā)電之外的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取用(耗)水量計征水資源稅。
四、對超過規(guī)定限額的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取用水和主要供農(nóng)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五、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他原有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安徽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表
附件
安徽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表
取用(耗)水類別 | 稅額標準 | ||
地表水 | 淮河流域與合肥市、滁州市 | 0.12元/m3 | |
其他地區(qū) | 0.08元/m3 | ||
淮河流域與合肥市、滁州市特種取用水 | 0.24元/m3 | ||
其他地區(qū)特種取用水 | 0.16元/m3 | ||
地下水 | 淺層地下水 | 一般地區(qū) | 嚴重短缺和超載區(qū) |
城鎮(zhèn)公共供水 | 0.15元/m3 | ||
特種取用水 | 0.3元/m3 | 0.45元/m3 | |
其他取用水 | 0.15元/m3 | 0.2元/m3 | |
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水源熱泵取用水 | 0.15元/m3 | ||
中深層地下水 | 一般地區(qū) | 嚴重短缺和超載區(qū) | |
城鎮(zhèn)公共供水 | 0.3元/m3 | ||
特種取用水 | 0.6元/m3 | 0.9元/m3 | |
其他取用水 | 0.3元/m3 | 0.45元/m3 | |
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水源熱泵取用水 | 0.3元/m3 | ||
水力發(fā)電 | 0.003元/千瓦時 | ||
貫流式火力發(fā)電 | 0.001元/千瓦時 | ||
注:1.未經(jīng)批準擅自取用水的,按對應稅額標準的3倍征收。 2.對超計劃取用水部分,超出計劃(定額)20%及以下、在20%-50%(含)之間和高于50%的部分,分別加按原標準的2倍、3倍和4倍征收。 | |||
咨詢電話: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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