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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稽查局阻止出境決定書送達公告
遷安市蔡園銀山鐵礦: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阻止出境決定書》(冀國稅稽阻〔2017〕2號),現(xiàn)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附件:《阻止出境決定書》(冀國稅稽阻〔2017〕2號)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2018年1月8日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稽查局阻止出境決定書
冀國稅稽阻〔2017〕2號
遷安市蔡園銀山鐵礦:
納稅人識別號:91130283700793566A
鑒于你單位未按規(guī)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納稅擔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決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于2017年12月26日起阻止你單位法定代表人邸勇剛出境。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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