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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報
2017年12月8日《中國稅務報》B3版刊發(fā)的《研發(fā)費歸集范圍擴容 企業(yè)得實惠》一文,報道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fā)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以下簡稱“40號公告”)對企業(yè)的影響。
文中舉了兩個例子,一個是某汽車有限公司2017年度支付研發(fā)人員職工福利費、補充養(yǎng)老保險費和補充醫(yī)療保險費(以下簡稱“福利費和補充保險費”)合計6250萬元,按照40號公告可多加計扣除3120萬元,少繳企業(yè)所得稅780萬元;另一個是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研發(fā)人員股權激勵在2017年度行權金額預計為6600萬元,按照40號公告可多加計扣除3300萬元,少繳稅330萬元。
讀者在看到這篇文章后,產生了疑問:汽車公司福利費和補充保險費6250萬元,為何加計扣除了3120萬元,如果按照50%加計扣除應當是3125萬元,為什么少加計扣除了5萬元?是不是文章寫錯了?
文章沒有寫錯,這正是福利費和補充保險費加計扣除風險所在。
40號公告發(fā)布之前,可加計扣除的研發(fā)費用中不包括股權激勵、福利費和補充保險費??紤]到人才是創(chuàng)新驅動戰(zhàn)略關鍵因素,為激發(fā)和調動研發(fā)人員的積極性,40號公告增加了股權激勵、福利費和補充保險費。但需要注意的是,40號公告并未將福利費和補充保險費列入人員人工費用中,而是將其列入其他相關費用中,這就意味著福利費和補充保險費不能全額加計扣除。
其他相關費用的加計扣除,要求該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fā)費用總額的10%。假設某一研發(fā)項目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為X,40號公告第一至五條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fā)費用之和為Y,那么X=(X+Y)×10%,即X=Y×10%÷(1-10%)。
因此,該汽車公司不能直接用6250×50%加計扣除3125萬元,而是需要用公式來測算。汽車公司只加計扣除了3120萬元,說明其對稅收政策的應用把握準確。
由于股權激勵、福利費和補充保險費都屬于人工費用,很容易被歸集到人員人工費用中全額加計扣除,產生稅務風險。40公告將股權激勵列入人員人工費用中,將福利費和補充保險費列入其他相關費用中,前者全額加計扣除,后者需要計算加計扣除限額。因此,科技公司加計扣除的3300萬元正好是行權金額6600萬元的50%,而汽車公司加計扣除的3120萬元不是福利費和補充保險費6250萬元的50%,兩家企業(yè)的處理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企業(yè)在加計扣除時,不要將研發(fā)人員的福利費和補充保險費計入人員人工費用中,避免稅務風險。
作者:季云,北京市國稅局第一稽查局
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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