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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契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2018年6月15日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0號)
根據《契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契稅若干政策公告如下:
一、關于農村住房災后重建購買住房契稅問題
因災倒房、嚴重危房和受地質災害威脅需重建住房的農戶(以下簡稱“重建對象”),其退出原舊宅基地后到所在縣(市)購買住房的,重建對象首次購買普通住房,免征契稅。重建對象享受優(yōu)惠政策每戶限一套。
農村住房災后重建對象認定工作,按《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抓緊做好農村住房災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閩政辦〔2010〕225號)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關于自建房的契稅征繳問題
取得自建房用地的,應依法征收土地契稅。自建房建成后自用的,不征收房屋契稅;建成后轉讓的,按規(guī)定征收房屋交易契稅。
三、關于房屋附屬設施計價判定及政策適用問題
以合同約定或發(fā)票開具來判斷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是否為統(tǒng)一計價。合同中有明確注明房屋和附屬設施各自價款的或發(fā)票分別開具的,屬于單獨計價,否則認定為統(tǒng)一計價。單獨計價的,分別適用相應政策征收契稅;統(tǒng)一計價的,合并房屋及附屬設施面積,即按總面積適用相應政策征收契稅。
四、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契稅征繳問題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依據財稅〔2004〕134號確定其契稅計稅價格,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五、關于1997年10月1日以前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契稅政策適用問題
對1997年10月1日以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未申報繳納契稅的,按現(xiàn)行稅率和現(xiàn)行市場價格或評估價格等有關政策計征契稅。
六、關于司法拍賣未完稅房產問題
對人民法院司法拍賣的房產,原權利所有人未申報繳納契稅的,應當對原權利人按規(guī)定征收契稅。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陡=ㄊ〉胤蕉悇站株P于農村住房災后重建有關契稅問題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契稅管理工作的通知》(閩地稅發(fā)〔2009〕15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契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按照稅務總局的統(tǒng)一部署,對機構合并前福建省地方稅務局制定的契稅現(xiàn)行有效的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并在新機構的掛牌當日重新發(fā)布。
二、本公告歸集現(xiàn)行有關政策的主要內容
根據清理結果,對《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農村住房災后重建有關契稅問題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契稅管理工作的通知》(閩地稅發(fā)〔2009〕154號)等規(guī)范性文件中現(xiàn)行有效的規(guī)定進行歸集并重新發(fā)布。清理歸集并重新發(fā)布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延續(xù)《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農村住房災后重建有關契稅問題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對農村住房災后重建購買住房契稅政策規(guī)定。
二是延續(xù)《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契稅管理工作的通知》(閩地稅發(fā)〔2009〕154號)中的自建房、房屋附屬設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1997年10月1日以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等有關契稅現(xiàn)行有效規(guī)定。
三是延續(xù)《福建省財政廳關于法院拍賣未完稅房產過戶應追繳上手契稅的批復》(閩財農稅〔2001〕32號)的規(guī)定,并在文字表述上作適當修正。
三、本公告的執(zhí)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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