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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天然氣進口項目的通知
財關稅〔2018〕3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
根據(jù)《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2011-2020年期間進口天然氣及2010年底前“中亞氣”項目進口天然氣按比例返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1〕39號)和《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進口天然氣稅收優(yōu)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3〕74號)中的有關規(guī)定,對進口天然氣具體項目進行調整,具體如下:
一、新增加浙江舟山液化天然氣項目享受優(yōu)惠政策。該項目進口規(guī)模為300萬噸/年,進口企業(yè)為新奧(舟山)天然氣銷售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時間為2018年8月7日。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將山東液化天然氣項目可享受政策的進口規(guī)模由300萬噸/年調整為600萬噸/年。
特此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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