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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辦公場所改變用途進項轉出
非正常損失進項轉出
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進項轉出
庫存商品轉用在建工程進項轉出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
填表說明
進項稅額轉出的填列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13至23欄“二、進項稅額轉出額”各欄:
分別反映納稅人已經抵扣但按規(guī)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明細情況。
一、辦公場所改變用途用于職工福利的進項稅額轉出
例: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適用于一般計稅方法。2018年9月租入辦公樓一層并已支付三個月租金,租期為9月、10月、11月,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列明的增值稅額3萬元,當月認證抵扣。2018年10月為豐富職工生活,將辦公樓改建成健身房。
甲公司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租入的不動產用于集體福利的,應于發(fā)生的當月將已抵扣的屬于10-11月租金進項稅額2萬元進行轉出。申報增值稅時,應將申報表進項稅額轉出填寫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15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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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轉出
例:乙企業(yè)為提供設計服務的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2018年5月購進復印紙張,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列明的進項稅額1萬元,并于當月認證抵扣。2018年7月,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上述復印紙張全部丟失。
解析:一、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二、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乙企業(yè)的情況,屬于非正常損失,相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應于發(fā)生的當月將已抵扣的貨物及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進行轉出,填寫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16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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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購貨方發(fā)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進項稅額轉出
例:丙企業(yè)為一般納稅人,2018年5月購置一批器材,當月支付全部貨款,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進項稅額3萬元,于當月認證抵扣。2018年6月因器材質量問題取消合作,收到退回貨款,并填開了《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信息表》。
解析:《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因此丙企業(yè)銷售中止而收到退還的貨款,應于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信息表》的當月轉出進項稅額3萬元,填寫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0欄“紅字專用發(fā)票信息表注明的進項稅額”(正常情況下,進項稅額轉出數(shù)據網上申報系統(tǒng)會自動體現(xiàn),納稅人無需手動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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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哦,若銷售方開具專用發(fā)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fā)票聯(lián)及抵扣聯(lián)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tǒng)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fā)票信息,購買方不需要做進項轉出。
四、庫存商品轉用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轉出
例:一般納稅人丁企業(yè)于2018年6月購進了一批水泥用于銷售,購進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16萬元,企業(yè)已于當期認證抵扣;2018年7月,將該批水泥用于正在修建的辦公樓。
解析:根據《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15號)第五條規(guī)定:“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應于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并于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案例中,該批水泥已抵扣的進項稅額16萬元的40%,即6.4萬元,應在申報所屬期做進項稅額轉出,填寫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3欄“其他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并將該筆轉出的進項稅額,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通過填寫增值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四列“本期轉入的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并于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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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編輯設計:廈門稅務火炬高新區(qū)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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