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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廈門市稅務局 時間:2018-12-07
內(nèi)容:
我(境內(nèi))公司從國內(nèi)采購貨物,由境外承運方負責運輸送至我公司指定境內(nèi)港口,運費由銷售方承擔并向境外船東支付。由于港口泊位有限,運輸船只到達我公司指定的泉州碼頭時未能立即卸貨,在碼頭等候數(shù)小時后才有泊位卸貨,為此境外船東按小時向我司收取滯期費共6萬美元,請問這6萬美元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如需代扣代繳,增值稅應按哪一稅目?如無需代扣代繳是否需要向稅務機關做對外支付備案?謝謝
回復內(nèi)容:
您好!根據(jù)您的描述,若貴公司是實際貨物運輸?shù)慕邮辗剑?em>
那么滯期費應作為國際貨物運輸?shù)膬r外費用。若銷售方是實際貨物運輸?shù)慕邮辗剑敲促F公司支付的這筆滯期費,作為銷售方銷售貨物的價外費用,然后銷售方支付給承運公司,作為運輸服務的價外費用。
實際服務接收方需要為其代扣代繳增值稅與企業(yè)所得稅,對外支付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
文件依據(jù):
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zhì)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zhì)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nèi):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jù);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mào)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規(guī)定:“ 一、境內(nèi)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nèi)獲得的包括運輸、旅游、通信、建筑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yè)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mào)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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