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點擊鏈接下載 《企業(yè)重組和資本交易稅收實務研究總結 萬偉華◎編著 170萬字 解讀政策背后的“稅收邏輯”》 |
?
歷經重重困難、歷時兩年有余,某稽查局成功查處了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案件,查補稅款、加收滯納金共計一千余萬元,為國家挽回了大額稅款損失。
Part.1
分析上游,疑點初見端倪
X公司主要生產竹木復合地板,生產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為竹簾和木單板。通過數據情報綜合管理平臺查詢到該公司原料供應商大多來自湖北、湖南等竹木產區(qū),其中,3家湖北省黃石市某縣的供貨商引起了檢查人員的注意:這3家公司向X公司供貨的數量明顯高于其他供貨商,2013年一季度開票后,與X公司再無業(yè)務往來。這3家公司為同一投資人先后注冊,每家公司經營時間均不超過1年。檢查人員憑借豐富的經驗判斷如此大量的供貨量、良好的業(yè)務關系突然中斷,定有蹊蹺。
Part.2
實地檢查,情況撲朔迷離
圍繞上述疑點,檢查人員對生產現場進行實地檢查,發(fā)現該公司生產管理細致規(guī)范,無任何不妥之處。這反倒讓檢查人員更生疑惑:該公司生產經營狀況穩(wěn)定,生產中也確實要耗用大量竹簾和木單板等原材料,為何要放棄最大的原材料供應商呢?
檢查人員將視線集中到原材料采購“驗收單”上,從“驗收單”上可以獲取原材料的產地、送貨人、送貨車輛牌號等信息。通過對“驗收單”上所列信息與對應的購貨發(fā)票進行比對,很快發(fā)現大量從福建、安徽等地采購運來的“竹簾”,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卻出自湖北省黃石市某縣的3家公司,“異地開票”引起了檢查人員的高度警惕。緊接著,檢查人員又從一冊記賬憑證中發(fā)現了一份“材料采購價格確認單”,“開票費”金額赫然在目!至此,檢查人員意識到該公司涉嫌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情有了重大突破。
Part.3
外調取證,案情柳暗花明
為避免打草驚蛇,在與該公司相關人員正面接觸前,檢查人員先在外圍進行調查取證,以獲取實質性證據。檢查人員赴往湖北省黃石市,在當地稅務稽查局的協(xié)助下,通過銀行調取了3家公司的資金往來。通過查看資金往來清單,發(fā)現了這樣一個細節(jié):每當有錢匯入這3家公司,就會被轉到一個戶名叫徐某的賬戶里,因此,“回流資金”很有可能是通過徐某個人賬戶轉出的。
檢查人員依法調取了該公司采購部經理鞠某和財務部經理蔡某在銀行的資金往來記錄,從鞠某個人賬戶上查出徐某匯給鞠某大筆錢款。將徐某匯給鞠某的錢款與X公司支付給3家公司的“貨款”進行比對,發(fā)現正好是該公司所支付“貨款”的95%。
檢查人員抓住時機,對鞠某和蔡某分別進行詢問,鞠某和蔡某在相關證據面前供認不諱:X公司每年均向個體商販采購竹簾、木單板等原材料,這些個體商販無銷貨發(fā)票。X公司通過支付“開票費”的方式讓其他單位為其虛開,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以財務入賬。為掩人耳目,X公司將所謂“貨款”通過銀行匯至開票單位,開票單位從“貨款”中扣下5%的開票費后,再將余款匯至鞠某指定的賬戶。經鞠某指證,在2011年至2013年間,為X公司提供過竹簾、木單板的個體商販有16人,供貨值近5000萬元。涉嫌為該公司虛開過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有12家單位,取得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共計578份。
Part.4
證據成鏈,案件塵埃落定
檢查人員按照協(xié)查規(guī)定,向12家涉嫌虛開單位所在地稽查局發(fā)出協(xié)查函,均被告之“該企業(yè)已注銷”。又將取證方向轉向了個體商販。檢查人員找到了大多數個體商販并作了詢問筆錄。個體商販的證詞佐證了鞠某、蔡某兩人的供述,再結合先期通過銀行取得的“回流資金”等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合計追繳該單位稅款10399231.97元,并按規(guī)定加收滯納金。該單位上述違法事實已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機關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思考與建議
X公司之所以能夠以支付5%的“開票費”的方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通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稅收管理漏洞而得逞的。近年來,在部分地區(qū)有些人利用“農副產品收購憑證”這一稅收管理政策,以發(fā)展當地經濟為名,打著所謂“招商引稅”旗號,不顧國家利益,大打“擦邊球”,從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非法交易。本案涉及到的湖北省黃石市這3家公司,就是不法分子在兩年多時間里在當地先后注冊的,他們通過開具“農副產品收購憑證”獲得增值稅進項稅金,對外肆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這期間僅為X公司這一家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就有459份,開票金額高達3887萬元。
這起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雖已查結,卻引發(fā)了我們對增值稅稅收管理的思考。長期以來,“以票控稅”發(fā)揮了巨大作用,但現如今弊端也越來越明顯,不法分子利用發(fā)票偷稅騙稅案件不斷發(fā)生,改革“以票控稅”的管理體制越來越必要。
來源:中國稅務報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用,并非旨在成為可依賴的會計、稅務或其他專業(yè)意見。我們不能保證這些資料在日后仍然準確。任何人士不應在沒有詳細考慮相關的情況及獲取適當的專業(yè)意見下依據所載內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內容均不應被視為正式的審計、會計、稅務或其他建議,我們不對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本網站原創(chuàng)的文章未經許可,禁止進行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等任何使用。本網站所轉載的文章,僅供學術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資料的原文版權歸原作者或原版權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權問題,請聯(lián)系我們(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請附上文章鏈接),我們會盡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