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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合同到底要不要交印花稅,稅務局12366用77個問答來告訴你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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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合同到底要不要交印花稅,稅務局12366用77個問答來告訴你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
 
1.多繳的印花稅可否申請抵減或退稅嗎?
 
答:多繳的印花稅可否退抵,需根據具體繳納方式確定。凡自行購買印花稅票并貼花劃銷的,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采用其它繳稅方式的,確系因計算錯誤等原因多繳稅款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的相關規(guī)定,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申請抵繳或退稅。
 
2.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第二條規(guī)定:“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3.技術培訓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34號 )規(guī)定:“三、關于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問題
 
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
 
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yè)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yè)訓練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對各種職業(yè)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yè)余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培訓合同,不貼印花。
 
……”
 
因此,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yè)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yè)訓練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屬于印花稅的應稅憑證,應按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
 
4.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實繳的認繳出資額是否需要繳納營業(yè)賬簿印花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25號)規(guī)定:“一、生產經營單位執(zhí)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合伙企業(yè)沒有注冊資本的要求,其投資款一般在“合伙人資本”科目核算,不在“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核算。因此,合伙企業(yè)的出資款不需要繳納營業(yè)賬簿印花稅。
 
5.電商平臺收取的傭金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電商平臺簽訂的傭金收取合同不屬于印花稅的應納稅憑證,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6.會計記賬憑證、科目明細賬和財務報表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規(guī)定:“第六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營業(yè)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
 
第七條 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賬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賬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賬簿。
 
其他賬簿,是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二、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0.5‰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yè)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規(guī)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因此,會計記賬憑證和財務報表不屬于印花稅征收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各明細分類賬簿按件貼花5元,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7.勞務派遣合同與委托管理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勞務派遣合同與委托管理合同不屬于應納稅憑證,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8.公司實際注冊資本小于認繳注冊資本,股權轉移時應如何確認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立據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1〕155號 )規(guī)定:“十、‘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如何劃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yè)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因此,立據人應按股權轉讓合同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計稅貼花。
 
9.簽訂航道疏浚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航道疏浚合同不屬于應納稅憑證,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10.簽訂銀行貼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銀行貼現合同不屬于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11.企業(yè)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但實際收到的資金為0,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12.營業(yè)賬簿: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0.5‰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
 
另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yè)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規(guī)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因此,資金賬簿中實收資本為0的企業(yè)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12.企業(yè)銷售自產農產品簽訂的合同,是否可以免征印花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第四條規(guī)定:“對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yè)產品和農業(yè)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三條規(guī)定:“根據條例第四條第(3)款規(guī)定,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規(guī)定農產品銷售合同可以免征印花稅。
 
13.簽訂包裝物設計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包裝物設計合同不屬于應納稅憑證,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14.資金賬簿如何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25號)規(guī)定:“一、生產經營單位執(zhí)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二、企業(yè)執(zhí)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另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yè)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規(guī)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因此,資金賬簿按照上述文件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
 
15.簽訂房產估價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34號)規(guī)定:“二、關于技術咨詢合同的征稅范圍問題,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有關項目包括:1.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xié)調發(fā)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2.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3.其他專業(yè)項目。對屬于這些內容的合同,均應按照‘技術合同’稅目的規(guī)定計稅貼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規(guī)、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因此,簽訂房產估價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16.與文化傳媒或活動策劃公司簽訂宣傳活動策劃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因此,如涉及簽訂的宣傳活動策劃合同涉及廣告制作與發(fā)布服務,應按照“加工承攬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由立合同人分別按加工或者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如未涉及,則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不繳納印花稅。
 
17.簽訂培訓服務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34號)規(guī)定:“三、關于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問題
 
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
 
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yè)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yè)訓練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對各種職業(yè)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yè)余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培訓合同,不貼印花。
 
……”
 
因此,若培訓合同屬于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yè)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yè)訓練所訂立的技術合同,應按照“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若屬于對各種職業(yè)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yè)余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18.非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的企業(yè)與借款人簽訂的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yè)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因此,貸款方不屬于銀行及及其他金融組織的,其與借款人簽訂的合同不屬于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19.租賃房屋時交予房東的押金,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 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財產租賃合同有立合同人按租賃金額1‰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因此,房屋租賃合同上租金金額和押金金額分開注明的,押金金額不作為財產租賃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租金金額和押金金額未分開注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作為財產租賃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0.企業(yè)和醫(yī)院簽訂體檢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企業(yè)和醫(yī)院簽訂體檢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21.產權意向轉移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因此,產權意向轉移合同未發(fā)生實際股權轉移的,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22.公司對公司增資,是否雙方都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 第八條規(guī)定:“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后,以后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guī)定貼花。”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25號)規(guī)定:“一、生產經營單位執(zhí)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三、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yè)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規(guī)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因此,公司對公司增資,被投資公司就增加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部分按按萬分之五稅率減半貼花。
 
23.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25號)規(guī)定:“一、生產經營單位執(zhí)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二、企業(yè)執(zhí)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因此,資本公積轉為實收資本,當年“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較上年并未增加,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24.銀行與押運公司簽訂押運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押運合同非印花稅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25.購銷合同簽訂后又被取消,實際業(yè)務也未發(fā)生,是否還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規(guī)定:“7.不兌現或不按期兌現的合同,是否貼花?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xù)。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guī)定貼花。”
 
因此,簽訂購銷合同后,無論合同取消或者未發(fā)生業(yè)務,都需要繳納印花稅。
 
26.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季銷售額超過30萬,是否還可以享受印花稅減征50%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
 
答:根據《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落實小微企業(yè)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閩財稅〔2019〕5號)規(guī)定:“一、對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不限月/季銷售額,均可以享受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減征50%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
 
27.轉售貨物的中間商收取貨款利息,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yè)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1〕155號)第五條規(guī)定:“我國的其他金融組織,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yè)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yè)務許可證書的單位。”
 
因此,轉售貨物的中間商收取貨款利息,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28.納稅人實際已發(fā)生購銷業(yè)務并開具發(fā)票,但未簽訂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xié)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四條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guī)訂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xié)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三、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各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fā)〔1990〕994號)規(guī)定:“一、外貿企業(yè)開具的各種要貨單據,是按照有關部門的供需計劃,以對外貿易合同為依據,與供貨單位訂立的購銷合約。有些要貨單據,雖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夠規(guī)范,條款不夠完備,手續(xù)不夠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質和作用。因此,外貿企業(yè)開具的各種名稱、各種形式的要貨單據,均應按規(guī)定貼花。
 
四、商業(yè)企業(yè)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以明確供需各方責任的常用業(yè)務憑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guī)定貼花。”
 
因此,納稅人實際已發(fā)生購銷業(yè)務并開具發(fā)票,但未簽訂合同,如有相關的要貨成交單據,也應按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
 
29.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勞務派遣合同非印花稅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30.與供電公司簽訂的供電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二條規(guī)定:“對發(fā)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tǒng)、南方電網公司系統(tǒng)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因此,用戶與供電公司簽訂的供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31.與快遞公司簽訂的快遞服務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lián)運合同。立合同人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因此,與快遞公司簽訂的快遞服務合同不屬于貨物運輸合同,不征收印花稅。但凡直接辦理承、托運的,運費結算憑證的雙方均為貨運憑證印花稅的納稅人,按貨物運輸合同稅目繳納。
 
32.簽訂為車輛提供非廣告性質的繪畫服務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非廣告性質的繪畫服務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33.簽訂保潔服務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保潔服務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34.簽訂物業(yè)管理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物業(yè)管理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35.簽訂銷售設備并提供安裝服務的合同,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答:一、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guī)定:“二、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xié)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規(guī)定:“十七、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因此,簽訂包工包料的建筑安裝合同,如果有分別記載金額,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上述情況中均按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
 
36.簽訂海域使用權轉移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三、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1〕155號)第十條規(guī)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yè)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因此,海域使用權轉移合同不屬于產權轉移書據,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37.簽訂人身保險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因此,人身保險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38.納稅人簽訂的技術開發(fā)合同未載明報酬金額,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規(guī)定:“4.有些技術合同、租賃合同等,在簽訂時不能計算金額的,如何貼花?
 
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guī)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因此,如技術開發(fā)合同僅載明研究開發(fā)經費,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如合同載明按研究開發(fā)經費的一定比例確定報酬,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計稅貼花,待后續(xù)金額確定后再補充申報。
 
39.簽訂預約購房合同,預收1萬元,購房時可以抵扣3萬元,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預約購房合同非印花稅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40.公司與個人簽訂合同,約定個人為公司擔任司機,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guī)定:“二、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規(guī)定:“十、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司機提供開車服務的合同非印花稅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41.土地租賃合同是否屬于財產租賃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財產租賃合同的范圍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因此,土地租賃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42.簽訂轉租房產的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因此,轉租房產合同也屬于財產租賃合同,立合同人均需繳納印花稅。
 
43.政府與企業(yè)簽訂土地收儲協(xié)議,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土地收儲協(xié)議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44.與律師事務所簽訂訴訟服務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訴訟服務合同非印花稅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45.簽訂管道疏通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因此,管道疏通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46.政府劃撥土地給企業(yè),只有劃撥的書面文件,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因此,政府劃撥土地的書面文件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47.簽訂了多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印花稅是否可以分年繳納?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guī)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因此,簽訂了多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印花稅不可以分年繳納,應在簽訂時按合同一次性繳納。
 
48.簽訂財產租賃合同,合同約定有2個月的免租期,免租期的部分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規(guī)定:“財產租賃合同有立合同人按租賃金額1‰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因此,簽訂約定有免租期的財產租賃合同,應按租賃金額1‰貼花,免租期的部分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49.印花稅上的其他賬簿包括哪些?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七條規(guī)定:“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賬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賬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賬簿。
 
其他賬簿,是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50.簽訂天然氣銷售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guī)定:“二、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規(guī)定:“十、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天然氣銷售合同非印花稅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51.簽訂高壓設備清洗服務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高壓設備清洗服務合同非印花稅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52.學校和食堂簽訂供餐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因此,學校和食堂簽訂的供餐合同不屬于應稅憑證,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53.簽訂戶外拓展活動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戶外拓展活動合同非印花稅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54.簽訂免租金的財產租賃合同,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八條規(guī)定:“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后按規(guī)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因此,簽訂免租金的財產租賃合同,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后按規(guī)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55.納稅人簽訂的房租合同中分別列明了租金、水電費、物業(yè)費的金額,是否需要合并計算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財產租賃合同印花稅征稅范圍“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立合同人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納稅人只需要對房租合同中租金部分計算繳納印花稅。
 
56.在境外簽訂合同,帶回境內使用時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四條規(guī)定:“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因此,在境外簽訂合同,帶回境內使用時需要繳納印花稅。
 
57.營業(yè)賬簿符合免征印花稅的條件,但已經貼花,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因此,多貼花的營業(yè)賬簿即使符合免稅條件,也不能申請退稅或者抵用,不需要做其他處理。
 
58.更換營業(yè)執(zhí)照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證粘貼印花稅票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113號)規(guī)定:“五、對因各種原因更換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和商標注冊證的,均視為新領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和商標注冊證,應按規(guī)定納稅。”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四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
 
因此,更換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需要按照權利許可證照繳納印花稅,按件貼花五元;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免征印花稅。
 
59.衛(wèi)生許可證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fā)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領受人按件貼花五元。”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衛(wèi)生許可證不屬于權利、許可證照,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60.簽訂二手車銷售合同,應按照什么稅目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guī)定:“二、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1〕155號)第十條規(guī)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yè)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因此,簽訂二手車銷售合同,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61.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是否可以免征資金賬簿的印花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qū)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規(guī)定:“一、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fā)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fā)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xié)議或棚戶區(qū)改造合同(協(xié)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因此,上述文件中印花稅的免征范圍要求與改造安置住房直接相關,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資金賬簿的印花稅不可以免征。
 
62.與酒店簽訂住宿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住宿合同非印花稅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63.簽訂企業(yè)運營管理服務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guī)定:“二、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規(guī)定:“十、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企業(yè)運營管理服務合同非印花稅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64.簽訂廣告設計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因此,廣告設計合同按加工承攬稅目征收印花稅。
 
65.簽訂林權轉讓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林權轉讓合同不屬于應稅憑證,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66.簽訂工廠出租合同,除廠房外還同時租出了水溝、道路、綠化、圍墻,是否需要對這部門設施的金額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因此,在同一份合同中,水溝、道路、綠化、圍墻作為房屋的附屬設施,隨同房屋一并出租時,需全部按財產租賃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67.簽訂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信托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68.與銀行簽訂展期續(xù)貸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1〕155號)規(guī)定:“七、對辦理借款展期業(yè)務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是否貼花?
 
對辦理借款展期業(yè)務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憑證,按信貸制度規(guī)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花。”
 
因此,若為展期合同,對辦理借款展期業(yè)務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憑證,按信貸制度規(guī)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花;若為續(xù)貸合同,則需按借款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
 
69.簽訂視頻拍攝制作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guī)定:“二、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因此,若視頻拍攝制作為廣告制作或發(fā)布之需,則按加工承攬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
 
70.簽訂出口貨物險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征稅范圍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立合同人按保險費收入千分之一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因此,簽訂出口貨物險合同,應按照財產保險合同繳納印花稅。
 
71.簽訂債券逆回購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債券逆回購合同不是印花稅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72.A企業(yè)將其持有的B企業(yè)的股權轉讓給C企業(yè),ABC三方一起簽訂了合同,B企業(yè)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八條規(guī)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zhí)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zhí)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五條規(guī)定:“條例第八條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
 
稅目稅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
 
因此,如B企業(yè)對合同負有直接權利義務,需要按照產權轉移數據繳納印花稅;如B企業(yè)屬于股權轉讓合同的保人、證人、鑒定人,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73.典當行簽訂的當票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yè)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當票合同不屬于借款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74.納稅人簽訂鉆井服務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三條規(guī)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因此,納稅人簽訂鉆井服務合同,應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繳納印花稅。
 
75.電信公司簽訂的網絡安裝服務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網絡安裝服務合同非印花稅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76.納稅人簽訂的財產租賃合同上分別注明了含稅金額和不含稅金額,應以什么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財產租賃合同印花稅征稅范圍“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立合同人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因此,納稅人簽訂的財產租賃合同上分別注明了含稅金額和不含稅金額,應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77.A.B.C三家企業(yè)聯(lián)合簽訂總價100萬元的建筑修繕合同,合同注明發(fā)包方A企業(yè)和保險公司B企業(yè)作為付款方各支付50%的費用給承包方C企業(yè),實際修繕的是A企業(yè)的房產。上述業(yè)務中,三方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八條規(guī)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zhí)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zhí)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因此,A.B.C三方均應按照100萬元全額計征印花稅。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12366咨詢熱點難點問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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