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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編輯:萬偉華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合伙制私募股權(quán)投資基金或合伙企業(yè)投資項目存在投資期和退出期,項目退出后收回的資金的分配復雜多樣,“先回本后分利”是常見的一種方式,在“先回本后分利”下如何確定先分后稅各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則存在一定的難度和誤解:
1、“先回本后分利”模式下,合伙人誤認為原始投資款尚未收回前,不存在利潤分配,不需要納稅,認為如果此時清算應按回本后的金額確定損失;
2、實際利潤分配時才需要納稅;
3、認為為了便利納稅計算,合伙人應對先分后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比例另行進行約定;
4、雖然合伙企業(yè)當年有利潤但是合伙人還在“先回本”階段無法確定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分配比例。
我們認為,《財稅[2008]15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合伙企業(yè)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的分配比例與企業(yè)實際利潤的分配比例只能是一個,對應納稅所得額不能單獨設(shè)置一個分配比例。
“先回本后分利”的分配模式下,我們認為應按如下的方式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舉例1,比如合伙協(xié)議的收益分配機制約定按下面順序分配:(1)返還各有限合伙人之累計實繳資本,直至各有限合伙人均收回其實繳資本。如有余額,則(2)返還普通合伙人之累計實繳資本,直至普通合伙人收回其實繳資本。如有余額,則(3)支付有限合伙人門檻收益,直至各有限合伙人之實繳資本實現(xiàn)8%/年的收益率。如有余額,則(4)支付普通合伙人門檻收益,直至普通合伙人之實繳資本實現(xiàn)8%/年的收益率。如有余額,則(5)實施超額收益分配,該超額收益的(i)20%歸普通合伙人,(ii)80%歸全體合伙人。
上述的收益分配機制,(1)、(2)是回本分配順序,按合伙協(xié)議約定不涉及利潤收益分配,(3)、(4)、(5)是利潤分配順序,但(1)、(2)、(3)、(4)、(5)實際均包括了轉(zhuǎn)讓收回的投資成本和收益的分配。
財稅[2008]159號明確按照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是第一順序位的原則,上述收益分配機制是項目整體轉(zhuǎn)讓后全部利潤的分配約定以及合伙人投資成本全部收回,已經(jīng)構(gòu)成了明確的“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分配比例”,不屬于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因此應對第一年賬面利潤按(3)、(4)、(5)利潤分配順序確定分配比例,不考慮是否實際分配,不考慮是否收回實繳資本,如當年有虧損,以后年度彌補虧損再分配。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按從第一年開始的賬面利潤累計金額按(3)、(4)、(5)順序分配并減去之前年度已分配金額確定分配金額和比例。按每年確定的分配比例和當年賬面利潤經(jīng)納稅調(diào)整后的經(jīng)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分配各合伙人的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舉例,有限合伙人投資10億,普通合伙人投資0.1億元,設(shè)立合伙制私募股權(quán)投資基金,全部資金投資科技企業(yè)股權(quán),投資期3年,退出期3年。
第一年出售30%股權(quán),收回5.2億元,其中成本3億元,收益2.2億元,當年管理費0.2億元,利潤2億元,當年實際分配5億元;
第二年出售30%股權(quán),收回5.3億元,其中成本3億元,收益2.3億元,當年管理費0.2億元,利潤2.1億元,當年實際分配5.1億元;
第三年出售40%股權(quán),收回7.4億元,其中成本4.1億元,收益3.3億元,當年管理費0.4億元,利潤2.9億元,當年實際分配7億元;
按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收益分配機制,第一年分配5億元和第二年分配5.1億元,是分配順序(1)、(2)的先回本階段,但實際已對賬面利潤4.1億元進行了分配。對4.1億元應按(3)、(4)、(5)利潤分配順序確定分配比例確定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第三年應按累計利潤7億元按(3)、(4)、(5)利潤分配順序確定分配并減去之前年度已分配金額確定當年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比例。
第一、二年部分合伙人認為自己這是本金收回,沒有利潤分配,這是誤解,須按賬面利潤先分后稅。
假設(shè)第三年還沒出售股權(quán),科技公司破產(chǎn),股權(quán)價值清零,合伙企業(yè)清算,清算所得為零,清算分配金額為零。部分合伙人認為自己10.1億元投資成本在第一二年全部收回,不虧不賺,這同樣是誤解,仍應確認應納稅所得額4.1億元,須繳納所得稅,同時確認投資虧損4.1億元(投資成本10.1億元-從合伙企業(yè)收回投資6億元),企業(yè)虧損可以扣除,但個人虧損是不可以扣除的。
舉例2,約定收益分配機制順序是:1、先返還有限合伙人的實繳資本;2、如有余額,則返還普通合伙人的實繳資本;3、如有剩余,收益按20%分給普通合伙人,80%分給有限合伙人。
合伙協(xié)議已經(jīng)明確利潤的分配按20%和80%的比例進行,因此各年的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按此比例分配確定即可。
私募股權(quán)投資基金或合伙企業(yè)每年應對當年的利潤分配和應納稅所得額分配函告各合伙人,以便各合伙人依此納稅,如《2022.08.13 思源電氣002028 關(guān)于我司投資的合伙企業(yè)集岑合伙第一次分配方案的進展公告》:公司已于2022年8月11日收到集岑合伙支付的第一次分配方案對應的分配資金10億元。根據(jù)集岑合伙的書面函告:此次分配總額18.28億元,其中屬于合伙企業(yè)未分配利潤部分1,024,228,154.73元,屬于全體合伙人出資803,771,845.27元。對應思源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獲得分配金額10億元,其中屬于合伙企業(yè)未分配利潤部分560,299,865.83元,屬于合伙人出資439,700,134.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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