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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稅局詳細解讀疫情防控可享受的稅收政策!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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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務局解讀:疫情防控可享受哪些稅收政策
 
發(fā)布時間:2020-02-04
 
來源:廣東省稅務局
 
在舉國上下全力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之際,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整理了相關稅收支持政策和公益捐贈熱點問答。提醒廣大納稅人用足用好稅收政策,釋放戰(zhàn)“疫”戰(zhàn)斗力。
 
據了解,截至2020年2月3日,在現行稅收政策中,疫情防控涉及的稅收支持政策措施包括以下幾方面:
 
支持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yè)的稅收政策有哪些?
 
(一)增值稅稅率調整
 
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
 
(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
 
1.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xù)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
 
2.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yè)納稅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部分先進制造業(yè)納稅人是指按照《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yè)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
 
(三)藥品生產企業(yè)銷售自產創(chuàng)新藥政策
 
藥品生產企業(yè)銷售自產創(chuàng)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后續(xù)免費使用的相同創(chuàng)新藥,不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范圍。
 
創(chuàng)新藥是指經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注冊、獲批前未曾在中國境內外上市銷售,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藥及其制劑。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chuàng)新藥后續(xù)免費使用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號)。
 
支持醫(yī)療救治的稅收政策有哪些?
 
(一)增值稅
 
1.醫(yī)療機構提供的醫(y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對非營利性醫(y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對營利性醫(y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yī)療衛(wèi)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zhí)業(yè)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
 
3.對血站供應給醫(y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血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64號)。
 
4.對衛(wèi)生防疫站調撥或發(fā)放的由政府財政負擔的免費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衛(wèi)生防疫站調撥生物制品及藥械征收增值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191號)。
 
(二)房產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1.對非營利性醫(y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對營利性醫(yī)療機構,自其取得執(zhí)業(yè)登記之日起,3年內給予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
 
2.對血站自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血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64號)。
 
(三)耕地占用稅
 
醫(y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支持醫(yī)療行業(yè)企業(yè)科研攻關的稅收政策有哪些?
 
(一)增值稅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fā)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二)企業(yè)所得稅
 
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yè),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2.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yè)為開發(fā)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fā)生的研究開發(fā)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guī)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fā)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年4月23日修訂)。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研究開發(fā)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3.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yè)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yè)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年4月23日修訂)。
 
(三)為符合條件的研發(fā)機構辦理采購國產設備退稅
 
對符合條件的內資研發(fā)機構和外資研發(fā)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執(zhí)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體從內資研發(fā)機構和外資研發(fā)中心取得退稅資格的次月1日起執(zhí)行。
 
政策依據:《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xù)執(zhí)行研發(fā)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1號)。
 
支持物資供應的稅收政策有哪些?
 
(一)蔬菜和鮮活肉蛋產品流通增值稅政策
 
1.對從事蔬菜批發(fā)、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
 
2.對從事農產品批發(fā)、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
 
(二)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
 
1.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yè)銷售的糧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yè)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儲備大豆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8號)。
 
2.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yè)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
 
3.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yè)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yè)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7號)
 
支持公益捐贈的稅收政策有哪些?
 
(一)企業(yè)所得稅
 
企業(yè)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yè)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yè)依照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年4月23日修訂)。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yè)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
 
(二)個人所得稅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yè)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guī)定對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guī)定。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yè)進行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yè)的捐贈;所稱應納稅所得額,是指計算扣除捐贈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
 
(三)增值稅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無需視同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無需視同銷售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四)土地增值稅
 
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yè)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guī)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五)印花稅
 
1.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納印花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2.搶險救災物資運輸,凡附有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證明文件的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0〕173號)。
 
支持小微企業(yè)和受疫情影響行業(yè)企業(yè)的稅收政策有哪些?
 
(一)小微企業(yè)普惠性減稅政策
 
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對小型微利企業(yè)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所稱小型微利企業(yè)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yè),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yè)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yè)。
 
對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yōu)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條優(yōu)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yè)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關于我省實施小微企業(yè)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粵財法〔2019〕6號)。
 
(二)企業(yè)所得稅虧損彌補政策
 
企業(yè)納稅年度發(fā)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yè)或科技型中小企業(yè)資格(以下統(tǒng)稱資格)的企業(yè),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fā)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yè)和科技型中小企業(yè)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三)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政策
 
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向房產、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規(guī)定權限批準后,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
 
政策依據:
 
1.《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
 
2.《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放我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5號)。
 
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6號)。
 
4.《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7號)。
 
(四)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視同銷售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
 
延期辦理和便利申報的稅務管理服務措施有哪些?
 
(一)為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要求,我省2020年2月份的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月24日。如受疫情影響,在2020年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后,辦理仍有困難的,還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yōu)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19號)。
 
2.《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延長2020年2月申報納稅期限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通告2020年第3號)。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受疫情影響較大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申請延期申報。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化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年第34號)。
 
(三)納稅人因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導致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化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年第34號)。
 
(四)對于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用人單位無法按時繳納2020年1月社會保險費的,可延期至2020年2月29日前繳費,期間不加收滯納金。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不予加收企業(yè)職工社會保險費欠費滯納金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通告2020年第4號)。
 
(五)對于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用人單位無法按時繳納企業(yè)職工養(yǎng)老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繳費,期間不加收滯納金。
 
疫情期間用人單位、靈活就業(yè)人員、城鄉(xiāng)居民未按時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申報繳款、待遇申領等業(yè)務的,允許疫情結束后補辦,延長期間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待遇正常享受,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應在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完成。
 
政策依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相關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函〔2020〕24號)。
 
(六)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如因受疫情影響而停業(yè)的,可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yè)登記。
 
政策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
 
(七)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自2020年1月20日起執(zhí)行。此前已發(fā)生未處理的事項,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規(guī)定執(zhí)行。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
 
(八)以企業(yè)自愿為原則,對一類、二類、三類出口企業(yè)推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實行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業(yè)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和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時,通過網上辦稅平臺或其他途徑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經稅務數字證書簽名的電子數據,免予提供紙質資料。原規(guī)定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紙質憑證資料和紙質申報表按申報年月及申報的電子數據順序裝訂成冊留存企業(yè)備查。自2018年12月14日執(zhí)行。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全面推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6號)。
 
【稅務小貼士】
 
溫馨提醒廣大納稅人:在公益捐贈過程中請收集好相關票證單據,在申報繳稅過程中注意填報稅收優(yōu)惠政策,實現應扣盡扣、應享盡享。
 
公益捐贈熱點問答
 
問題1: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提供服務,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無需視同銷售,不征收增值稅。
 
問題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無需視同銷售,不征收增值稅。
 
問題3:企業(yè)可以稅前扣除捐贈支出的范圍是什么?
 
答:企業(yè)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yè)的捐贈支出。
 
問題4:企業(yè)通過哪些公益性社會組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可以進行稅前扣除?
 
答: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對獲得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每年分別聯合公布名單。
 
問題5:如果企業(yè)本年捐贈支出150萬(符合公益性捐贈支出條件),但本年企業(yè)的會計利潤小于等于零,則本年發(fā)生的捐贈支出可否結轉到下年扣除?
 
答:可以,如果企業(yè)本年會計利潤小于等于零,則本年發(fā)生的捐贈支出不能稅前扣除,但可以全額結轉到以后年度。如2020年發(fā)生捐贈支出150萬,2020年會計利潤是-50萬,那么這150萬捐贈支出可以全額結轉到以后年度在限額內進行稅前扣除,但結轉年限自捐贈發(fā)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問題6:企業(yè)發(fā)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三年是從哪一年起計算?
 
答:自捐贈發(fā)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如2020年發(fā)生公益性捐贈支出150萬,2020年稅前扣除50萬,那么剩下的100萬捐贈支出從次年2021年起開始計算,最長可以在2023年扣除。
 
問題7:捐贈支出的扣除限額是多少?
 
答:企業(yè)當年發(fā)生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企業(yè)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比如企業(yè)2020年發(fā)生150萬捐贈支出(符合公益性捐贈支出條件),2020年會計利潤是1000萬,則2020年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限額為1000*12%=120萬,因此2020年公益性捐贈支出最多可以扣除120萬。
 
問題8:企業(yè)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還是先扣除當年發(fā)生的捐贈支出?
 
答: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fā)生的捐贈支出。如企業(yè)2020年有150萬捐贈支出沒能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時稅前扣除,結轉到了2021年,2021年又發(fā)生捐贈支出200萬(以上均符合公益性捐贈支出條件),2021年會計利潤是2000萬。這時候2021年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限額為2000*12%=240萬。這240萬里面,應先扣除2020年結轉的150萬,余下的90萬,再從2021年的200萬里扣除。然后2021年余下的110萬(200-90),可以結轉到2022、2023、2024年計算扣除。
 
問題9:企業(yè)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應當取得何種票據方可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進行稅前扣除?
 
答: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fā)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yè)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guī)定進行稅前扣除。
 
問題10:個人通過何種途徑的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能享受稅前扣除?
 
答:個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yè)的捐贈,發(fā)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guī)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問題11:居民個人發(fā)生的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支出,是否可以全額扣除?
 
答: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的扣除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全額扣除,二是限額內據實扣除。
 
一、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以下機構、單位進行公益性捐贈,可以全額進行扣除:
 
(1)特定地震災區(qū);(2)教育事業(yè);(3)紅十字事業(yè);(4)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5)符合條件的基金會;(6)敬老院(養(yǎng)老院)、老年服務中心等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
 
二、除上述國務院規(guī)定的全額稅前扣除的事項外,個人捐贈的扣除限額,按照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確認。基本公式為:扣除限額=應納稅所得額×30%
 
問題12:居民個人發(fā)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綜合所得、分類所得和經營所得中的扣除順序是怎么樣的?
 
答:居民個人根據各項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贈支出、適用稅率等情況,自行決定在綜合所得、分類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的順序。
 
問題13:非居民個人發(fā)生公益捐贈支出,是否可以扣除?
 
非居民個人發(fā)生公益捐贈支出,未超過其在公益捐贈支出發(fā)生的當月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鄢煌甑墓婢栀浿С?,可以在經營所得中繼續(xù)扣除。
 
問題14:個人發(fā)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應當取得何種票據方可扣除?
 
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在接受個人捐贈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開具捐贈票據。
 
個人發(fā)生公益捐贈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時憑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扣除,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復印件。個人應在捐贈之日起90日內向扣繳義務人補充提供捐贈票據,單位統(tǒng)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可以憑匯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
 
個人應留存捐贈票據,留存期限為五年。
 
問題15:個人發(fā)生公益性捐贈時應如何辦理申報?
 
個人自行辦理或扣繳義務人為個人辦理公益捐贈扣除的,應當在申報時一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扣除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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