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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遇洪災,財物損失的相關涉稅處理看這里→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20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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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稅務
 
財物損失對于大家來說真是沉重的打擊,別怕!最強稅務攻略來襲,幫忙彌補損失!一起來了解下吧~
 
 
因自然災害造成的存貨損失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因此,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屬于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貨物毀損,不屬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故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無需做進項轉出處理。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七、二十八條
 
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發(fā)票取消抵扣期限
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fā)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
因此,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fā)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可以通過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fā)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無時間限制。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fā)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guī)定,繼續(xù)抵扣進項稅額。
文件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一條
 
損毀和丟失的已開具的專票可以憑對方記賬聯復印件入賬
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fā)票的發(fā)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fā)票專用章的相應發(fā)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fā)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fā)票的發(fā)票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fā)票的發(fā)票聯,可憑相應發(fā)票的抵扣聯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
文件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fā)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第四條
 
企業(yè)因自然災害受損獲得的保險賠款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下列項目不征收增值稅:
(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fā)企業(yè)以及物業(yè)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文件依據: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二)項
 
因受災造成的損失,取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后剩下的損失,可以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
1. 企業(yè)實際發(fā)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 損失,是指企業(yè)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3. 企業(yè)發(fā)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扣除。
4. 企業(yè)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因此,企業(yè)因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后的余額允許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文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八條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資產損失申報扣除相關資料留存?zhèn)洳?/span>
1. 企業(yè)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yè)留存?zhèn)洳椤?/span>
2. 企業(yè)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本公告規(guī)定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
文件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zhèn)洳橛嘘P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因臺風影響導致車輛報廢的,報廢車輛已繳的車船稅可以申請退稅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1號)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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