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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20-11-26
問題內(nèi)容: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第一條規(guī)定,企業(y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二)固定資產(chǎn)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chǎn),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fā)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chǎn),按固定資產(chǎn)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chǎn),按竣工結(jié)算時間確認。
現(xiàn)行500萬元以下固定資產(chǎn)加速折舊政策要到期了,并沒有延期執(zhí)行的文件,那么對于截止時間,是否有明確認原則,比如:
1、以現(xiàn)金形式購入的固定資產(chǎn),發(fā)票日期為2020年12月,2021年1月開始計提折舊,那么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2、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chǎn),2020年12月固定資產(chǎn)到貨,2021年1月開始計提折舊,那么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3、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chǎn),2020年12月竣工結(jié)算并記入固定資產(chǎn),2021年1月開始計提折舊,那么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答復機構(gòu):大連市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0-11-30
答復內(nèi)容: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提交的網(wǎng)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xiàn)答復如下:
題中文件規(guī)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因此凡在此期間新購進的均可享受扣除。
感謝您對稅務工作的理解與支持。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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