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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第二批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3號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持續(xù)推進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guī),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第二批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現(xiàn)予以發(fā)布。同時,對執(zhí)行中的若干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當事人首次發(fā)生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稅務違法行為造成不可挽回的稅費損失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不能認定為“危害后果輕微”。
二、適用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三、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管理,準確把握適用“首違不罰”的條件,不得變相擴大或者縮小“首違不罰”范圍,既彰顯稅收執(zhí)法溫度,又不放松稅收管理。
四、對適用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的當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采取簽訂承諾書等方式教育、引導、督促其自覺守法,對再次違反的當事人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
五、稅務機關應明確和完善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相關崗責流程,構建權責一致、邊界清晰、協(xié)調配合、運轉高效的職能體系。
六、稅務機關應將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風險防范措施嵌入信息系統(tǒng),依托信息系統(tǒng)開展“首違不罰”預警提醒、違法阻止和分析評估,定期對“首違不罰”施行情況進行總結,取得“事前放、事中管、事后評”效果。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12月30日
第二批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
對于首次發(fā)生下列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序號 | 事項 |
1 | 納稅人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fā)票,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fā)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且沒有違法所得 |
2 | 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xù) |
3 | 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fā)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加蓋發(fā)票專用章且沒有違法所得 |
4 | 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guī)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 |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第二批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的公告》的解讀
2021年12月30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優(yōu)化稅收營商環(huán)境,稅務總局制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第二批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xiàn)解讀如下:
一、有關背景
為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優(yōu)化稅務執(zhí)法方式,稅務總局制定了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清單推行以來,對納稅人容錯糾錯空間擴容明顯,行政處罰教育為主、懲戒為輔作用持續(xù)放大,廣大市場主體感受到了稅務執(zhí)法的“溫度”,積極社會效應正在逐步顯現(xiàn)。為進一步發(fā)揮“首違不罰”積極作用,在制發(fā)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的基礎上,稅務總局制發(fā)《公告》發(fā)布第二批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并對執(zhí)行中的若干問題進行明確。
二、主要內容
《公告》強調了適用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的三個條件,即一是首次發(fā)生清單中所列事項,二是危害后果輕微,三是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稅務機關應主動對當事人適用“首違不罰”。如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適用“首違不罰”的條件,但稅務機關未主動適用的,可以進行申辯并要求適用“首違不罰”。同時,《公告》在“危害后果輕微”的認定上,排除了兩種情形,即違法行為造成不可挽回的稅費損失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不能認定為“危害后果輕微”,不能適用“首違不罰”。
《公告》明確,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法定期限內對適用“首違不罰”的當事人做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包括違法事實、相關法律依據(jù)、不予行政處罰結論和救濟權利告知等內容。
《公告》要求,在適用“首違不罰”時,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管理,準確把握上述三個適用“首違不罰”的條件,不得變相擴大范圍、借“首違不罰”之名行疏于履行管理職責之實,也不得擅自縮小范圍,導致納稅人不能“應享盡享”。
為落實國務院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fā)〔2021〕26號)相關要求,充分發(fā)揮稅務行政處罰普法教育功能,《公告》要求,對于適用“首違不罰”的當事人,主管稅務機關要采取簽訂承諾書等方式教育、引導、督促其自覺守法,同時明確對再次違反的當事人將嚴格按照相關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體現(xiàn)稅務行政處罰“寬嚴相濟”原則。
《公告》同時對稅務機關加強“首違不罰”風險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要明確和完善相關崗責流程,打造權責一致、邊界清晰、協(xié)調配合、運轉高效的職能體系,要將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風險防范措施嵌入信息系統(tǒng),依托信息系統(tǒng)開展“首違不罰”預警提醒、違法阻止和分析評估,定期對“首違不罰”施行情況進行總結,取得“事前放、事中管、事后評”效果。
第二批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清單列舉了4個適用“首違不罰”的事項,兼顧了資料報送、稅務登記和票證管理等多類型輕微稅收違法行為。
三、施行時間
《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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