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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關于廢止《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關于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1號
根據(jù)《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3號修改)有關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對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決定全文廢止《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關于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號)。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
2022年3月21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關于廢止〈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關于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讀
為做好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對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并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關于廢止〈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關于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xiàn)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以下簡稱《契稅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根據(jù)《契稅法》第十條規(guī)定,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前申報繳納契稅。根據(jù)《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9號),對《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1998年6月10日粵府令第41號公布)予以廢止。《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關于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號)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制定,相關規(guī)定已被《契稅法》第十條替代。根據(jù)《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3號修改)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對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決定對《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關于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號)宣布全文廢止。
二、《公告》的主要內(nèi)容
全文廢止《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關于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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