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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chuàng) 萬偉華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規(guī)定:(四)納稅人轉讓股權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按照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認繳后尚未實際出資權益部分)確定。
已認繳但尚未出資的股權的轉讓在印花稅的規(guī)定內,屬于出資資格的轉讓,不屬于應稅的股權轉讓書據,不征收印花稅。
與“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理解一樣,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這個金額本身不包括認繳后尚未實際出資權益部分,同時如果合同列明了認繳后尚未實際出資權益部分,這個轉讓金額不需要加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作為計稅依據繳納印花稅。
需要在合同中分開列示金額:
1、已實繳出資部分對應的“產權轉移書據”股權轉讓的金額;(從印花稅的角度必須單獨列明)
2、未實繳出資部分對應的“出資資格”的轉讓金額。(從印花稅的角度非必須)
轉讓未實繳出資的合同不屬于應稅合同。已實繳出資和未實繳出資一起轉讓,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總價款(包括實繳加未實繳),再單獨列明其中的未實繳出資部分對應的“出資資格”的轉讓金額,全額繳稅。約定總價款,再列明已實繳出資的轉讓價款,對這部分價款按股權轉讓繳納印花稅,有沒有單獨列明認繳后尚未實際出資權益部分不影響計算印花稅。
如:持有100%的股份,對應注冊資本認繳份額1000萬,已實繳為500萬,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100%股權轉讓價為600萬元,由受讓方支付給轉讓方,本次股權轉讓完畢后,轉讓方不再承擔對目標公司的任何出資義務,受讓方履行標的股權中認繳但未實繳500萬的出資義務,其中已實繳出資500萬部分對應的轉讓價款為550萬。
上述協(xié)議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列明的已實繳出資部分的轉讓價款550萬。
其他內容參看《認繳后尚未實際出資的股權轉讓印花稅怎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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